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民初69749号
裁判日期:2017-11-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全盛富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银通富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10层11008,法定代表人:常玉珍,股东:常玉珍、常秀英,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经济贸易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7年9月11日北京全盛富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常玉珍,股东常玉珍、常秀英没有注册“全盛贷款”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全盛富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全盛贷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国卿,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宇,女,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全盛富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10层11008号。
法定代表人:常玉珍,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卿与被告北京全盛富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国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卿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卿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王国卿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乔 迪
审 判 员 裘 晖
代理审判员 谭雅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