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执1409号
裁判日期:2018-01-1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栋C单元6层C-603、604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常志亮,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都尚网”第6649749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和“都尚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杜艳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卫辉市人,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执行人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号鹏程国际1栋C单元6层C-603、604室。
法定代表人常志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志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本院在执行杜艳伟与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常志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常志亮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6)鄂01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风
审判员 芦 斌
审判员 喻英辉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川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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