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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1818号

裁判日期:2018-03-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姚家路5号,法定代表人:唐磊,股东:郎胜、程碧霞、唐磊,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餐饮服务;饮品的研发;企业管理;企业形象及品牌设计;水电安装(除电力设备);房屋租赁;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机械设备上门维修。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姚家路5号。
  法定代表人:唐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3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18年1月19日向上诉人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缪 蕾
审 判 员  危 薇
审 判 员  徐毅翀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方舒婧
书 记 员  翁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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