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73民初3825号
裁判日期:2017-11-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恩赐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3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26楼全层自编V18房,而非广州市珠江新城高德置地冬广场H座26楼,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献,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广告业;会议及展览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计算机房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数字动漫制作;游戏软件设计制作;地理信息加工处理;网上新闻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网络音乐服务;网上电影服务;网上图片服务;网上动漫服务;网上读物服务;网上视频服务;物联网服务;呼叫中心;电信呼叫服务;电话信息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市恩赐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注册“恩赐方”第23554590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4月2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市恩赐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恩赐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广州市恩赐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卫萍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彦,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林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仁县。
原告广州市恩赐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林文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恩赐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原告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恩赐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永军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戴芳芳
法官 助理 胡艳萍
书 记 员 赖浩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