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5民初10963号
裁判日期:2016-09-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郑州恒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号科技财智名座5层511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股东:王强、王宏业,已于2016年6月21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4月12日郑州恒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强,股东王强、王宏业没有注册“恒越科技”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郑州恒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恒越科技”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赵慧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郑州恒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慧娟诉被告郑州恒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慧娟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慧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延峰
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
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