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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6民再2号

裁判日期:2017-04-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百笑御一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昌区临江大道55号锦江国际7栋1层1号、2层1-2号,法定代表人:李保柱,股东:章桂荣、李保柱,经营范围为:健康产业的投资与管理;1类医疗器械批发兼零售;医疗技术咨询、技术研发;健康咨询;餐饮投资管理及咨询;电子产品、文具产品、体育用品、建筑材料、计算机软硬件研发及设备的销售;化妆品、消毒用品的销售;手足护理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百笑御一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大嘴鱼”第15052133号第44类卫生设备出租服务商标,但武汉百笑御一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大嘴鱼”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林杰鹏,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代理人:李博、李何蓓,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武汉百笑御一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宝座23层B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思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林杰鹏因与被申请人武汉百笑御一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0106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鄂0106民申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撤回对原审判决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杰鹏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杰鹏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 判 长   万文沙
审 判 员   陶冲祥
人民陪审员   孙艳萍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刘良志
书 记 员   冯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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