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锦江民初字第4102号
裁判日期:2014-11-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成都卡奇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锦江区红照壁街27号百川大厦A座11楼,而非成都市锦里东路2号宏达大厦22楼,法定代表人:万迎春,股东:饶平红、万迎春,经营范围为:销售:儿童游乐设备、儿童玩具、健身器材(不含医疗器械)、服装、鞋帽、文化体育用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建材;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及中介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商品信息咨询;展示展览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成都卡奇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卡奇乐”第28类玩具商品商标,但成都卡奇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和“卡奇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成都卡奇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负责人万迎春,成都卡奇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延龙,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桂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成都卡奇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桂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膦绮独任审判。原告成都卡奇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卡奇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卡奇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成都卡奇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雷膦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