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合肥 - 上海 - 衢州更多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锦江民初字第4102号

裁判日期:2014-11-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成都卡奇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锦江区红照壁街27号百川大厦A座11楼,而非成都市锦里东路2号宏达大厦22楼,法定代表人:万迎春,股东:饶平红、万迎春,经营范围为:销售:儿童游乐设备、儿童玩具、健身器材(不含医疗器械)、服装、鞋帽、文化体育用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建材;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及中介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商品信息咨询;展示展览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成都卡奇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卡奇乐”第28类玩具商品商标,但成都卡奇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和“卡奇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成都卡奇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负责人万迎春,成都卡奇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延龙,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桂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成都卡奇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桂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膦绮独任审判。原告成都卡奇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卡奇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卡奇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成都卡奇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雷膦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 栋

  • 成都卡奇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红照壁街27号百川大厦A座11楼
  • 官网地址:成都市锦里东路2号宏达大厦22楼
  • 广州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边路汇龙国际电商产业园B幢3楼
  • 南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街道集庆门大街268号苏宁慧谷1栋1719-1720室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