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31914号
裁判日期:2015-07-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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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应中。
被告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17层2003。
法定代表人郭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应中诉被告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卢应中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卢应中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应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卢应中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彭新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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