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6437号
裁判日期:2018-03-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富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实为北京富诚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48号楼1-4层,而非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48栋富诚集团,法定代表人:冯海军,股东:周伟杰、丁俐俐,已于2017年11月30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伊莎”第11246646号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东莞市鑫琪食品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富诚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冯海军,股东周伟杰、丁俐俐,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富诚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和“伊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胡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彬,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熊自艾。
原告胡滔与被告上海富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滔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
审 判 员 钱建亮
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陶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