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4153号
裁判日期:2018-03-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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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秋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西安嘉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恒通,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梅与被告西安嘉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梅于2018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秋梅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秋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秋梅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陈 婷
审 判 员 杨 冉
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