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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0民初27084号

裁判日期:2018-02-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4399号90幢316室,而非上海市嘉定区马陆封周路655号希望大厦,法定代表人:朱丹丹,股东:朱丹丹、周立军、马立、谢志杰,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物流装备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服装服饰、建筑装潢材料、钢材、机械设备及配件、电线电缆、五金交电、制冷设备、机电设备、阀门、水泵、自动化设备、高低压开关柜、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工艺礼品、包装材料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麦力”第39类货物递送服务商标,但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和“麦力”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吕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苗,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节广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苗,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麦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马立。
  被告: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进海。

原告吕强、节广海与被告上海麦力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吕强、节广海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吕强、节广海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芳芳
审 判 员 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敬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 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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