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26民初2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7-09-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山东莱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3日,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街南首路西(山东霞光实业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茂彬,股东:黄玉彬、王茂彬,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品牌策划及服务;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家居家具、电子电器、智能家居、智能家电。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欧索莱”第19850257号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山东欧索莱生态家居有限公司,而非山东莱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茂彬,股东黄玉彬、王茂彬,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山东莱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欧索莱”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河滨街道石蒌居委会五组39号,现住址嘉兴市大新南弄16栋405室,身份证号码:321302××××××××2037。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平,嘉兴市佳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莱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街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MA3C05QQ5W。
法定代表人:王茂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该公司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振,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玉军与被申请人山东莱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鲁0826民初25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莱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微山支行的存款362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徐玉军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莱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微山支行的存款362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盛 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卜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