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37938号
裁判日期:2015-08-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3号楼2层202-5,而非北京市通州区金融街园中园商务中心塞纳印象大厦,法定代表人:孙辉,股东:郭旗、郭士明、孙辉,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零售工艺品(不含文物)、针纺织品、体育用品(不含弩)、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文具用品;会议及展览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策划;文艺创作;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原告邓保红,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宇玥。
委托代理人宋玉辉。
被告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17层2003。
法定代表人郭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保红与被告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汉釜宫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邓保红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邓保红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保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邓保红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朱 阁
人民陪审员 朱 蓓
人民陪审员 陈 效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霏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56503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49267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38659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37938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27327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31914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27552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朝民(知)初字第44696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朝民初字第37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