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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6执恢12号

裁判日期:2016-07-0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丰路87号东入口主楼一层101室,法定代表人:郝超,股东:孙宇、李燕、郝超,经营范围为:网上提供团购信息服务;广告业务;信息技术软件开发;数码产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的批发兼零售;家用电器、家具、纺织品、服装、化妆品销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服务咨询及系统集成;计算机维修;网页制作;计算机及辅助设备、软件、通讯设备、机电设备、工艺品批发兼零售。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智慧城市”第20465696号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北京智慧城市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而非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郝超,股东孙宇、李燕,且截止2018年4月9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和“智慧城市”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晏奉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软件大厦北楼5层507室。
  法定代表人孙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晏奉轩与被执行人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津仲裁字第2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仲裁费、返还代理费共计104025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854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依申请执行人晏奉轩申请对此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四必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仲裁委员会[2014]津仲裁字第2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王士华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日
书记员    高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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