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民初10522号
裁判日期:2017-12-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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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碧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茅塘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捷,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佳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小玉,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碧霖诉被告成都佳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碧霖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碧霖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