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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12795号

裁判日期:2017-03-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特福莱(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杏石口15-2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经涛,经营范围为:二类汽车维修(小型车维修);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汽车零配件、电子产品;汽车美容。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迈龙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辛寨镇大高村南街42号。
  法定代表人:高树干,总经理。

被执行人:特福莱(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靑杏石口15-2号。
  法定代表人:黄褚君,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德迈龙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特福莱(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颢然

  • 特福莱(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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