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14128号
裁判日期:2017-03-2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特福莱(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杏石口15-2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经涛,经营范围为:二类汽车维修(小型车维修);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汽车零配件、电子产品;汽车美容。
申请执行人:孟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郭艳红,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特福莱(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杏石口15-2号。
法定代表人:黄褚君。
本院在执行:孟境与特福莱(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凯锋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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