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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42号

裁判日期:2018-03-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恒大云学(武汉)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互联恒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南湖大道53号湖北农业科技研究推广中心一期大楼3楼,而非武汉市洪山南湖大道53号3031室,法定代表人:刘合松,股东:刘合松、钟丹丹,已于2017年11月30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恒大云学(武汉)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E学棒”第9类学习机商品商标,但恒大云学(武汉)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E学棒”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庹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文志,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恒大云学(武汉)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53号湖北农业科技研究推广中心一期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刘和松,系该公司技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武,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庹勇与被告恒大云学(武汉)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庹勇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庹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庹勇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黄俞海
审 判 员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吴小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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