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6民初7108号
裁判日期:2017-11-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市京港冷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之一19ABCDIE,法定代表人:石富宁,股东:石富宁、孙俊,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机械工程设计服务;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晶锅英雄”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晶锅英雄”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来旺,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慧,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波,总经理。
原告王来旺与被告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王来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来旺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兆英
代理审判员 张刚燕
代理审判员 盛耀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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