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0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2017-02-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市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观音堂文化大道甲6号北201室,法定代表人:罗红,股东:罗红、黄立平、李晓军、张运国,经营范围为:制售中西式糕点(含裱花蛋糕)、面包、冷热饮;以上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食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出租商业用房;技术咨询;餐饮管理;企业管理;以下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工艺品、日用品、厨房用具。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好利来”第22561596号第30类蛋糕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市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罗红,股东罗红、黄立平、李晓军、张运国,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好利来”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且北京市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贾武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红,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桥东顺德好利来蛋糕世界,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罗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凯,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市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罗红,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武涛诉被告邢台市桥东顺德好利来蛋糕世界、北京市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贾武涛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武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武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武涛负担。
审 判 长 王金岭
人民陪审员 赵 迪
人民陪审员 薛 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