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民终104号
裁判日期:2017-01-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46号院上营办公服务楼2号楼2层229室,法定代表人:王岩,股东:王长川、王岩、张羽,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技术推广;企业策划;营销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零售针纺织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日用杂货、化妆品、工艺品(不含文物)、办公用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经济贸易咨询;货物进出口。(“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优咖柠檬”第13516649号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张羽,而非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优咖柠檬”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虹,女,××××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戴礼科,经理。
上诉人周虹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周虹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周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超
审 判 员 师 光
代理审判员 苏 鑫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国辉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