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5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2018-02-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宁波市好味当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宁波市好味当餐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西路98号,而非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88-2号,法定代表人:毛柯静,股东:郭海浩、郭海霞、毛柯静,经营范围为:餐饮经营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维护;广告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厨房设备、家用电器、日用品、文具用品、服装、调味品、餐具的批发、零售;食品经营;房屋租赁。
原告:吴茂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燕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系原告妻子。
被告:宁波市好味当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Y)。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毛柯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贵猛,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茂飞与被告宁波市好味当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吴茂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加盟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双倍定金;3.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以15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3月起被告公司曾经理与原告联系邀请原告去公司考察并加盟,并承诺公司可以提供找店面,且三个月之内一定会找到店面,如果三个月找不到店面全额返还加盟费。4月底,曾经理和原告说现在五一搞活动,可以先交一半费用,剩下的费用等开业二个月以后再交,如果开业二个月没有生意的话可以不用再交。原告于5月4日前往被告公司考察,销售部总监张总负责接待。期间,原告提出店面难找,张总说原告找不到店面公司肯定能找到。原告要求找匹配写字楼的店面且不要转让的店面,张总说没问题,一般情况下不到三个月,二个月应该能找到。签订合同时,原告提出将三个月找不到店面全额返还加盟费的约定写在合同里,被告公司李总说合同是统一版本,不能修改。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定金,被告只开具普通收据,并说合同要放在公司,等开业二个月付清尾款后才能给原告。一个月后被告找过一家店面,之后再无消息。三个月过后经原告催促被告敷衍了事的找了几家不合格的店面后,再次没有了任何消息。原告提出返还加盟费,被告一直未回应。被告收取加盟费后未兑现承诺,导致合同内容无法实现,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六章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约定由宁波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茂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邬 丹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罗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