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2018-02-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腾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意仁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第S-1幢16层8号房,法定代表人:程传军,股东:饶章磊、马正斌、程传军,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腾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程传军,股东饶章磊、马正斌没有注册“生命一号”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腾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和“生命一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士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武汉腾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第S-1幢16层8号房。
法定代表人:程传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武诉被告武汉腾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士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刘士武负担。
审 判 长 向 真
人民陪审员 吴小蕊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