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73民终739号
裁判日期:2018-02-23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华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261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桃园东里15号4幢2层3205室,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股东:北京爱亲乐乐孕婴用品有限公司、陈敬红,已经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
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贾翠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桃园东里15号4幢2层32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黎,北京达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翠萍、上诉人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亲投资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3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贾翠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福,上诉人爱亲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朱小黎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贾翠萍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爱亲投资公司返还贾翠萍信誉保证金39800元;2、判令爱亲投资公司返还品牌运营服务费2000元;3、判令爱亲投资公司支付贾翠萍违约金11940元;4、判令爱亲投资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事实和理由如下:贾翠萍、爱亲投资公司双方于2013年5月30日签订《“爱亲”母婴生活馆合同书》(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爱亲投资公司特许贾翠萍加盟,成为爱亲投资公司“爱亲系列产品”的区域经销商,授权贾翠萍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西乌珠穆沁旗以“爱亲母婴生活馆”为商业名称开设店铺,贾翠萍享有店铺对应范围内的独家经营权;爱亲投资公司授权贾翠萍在指定的商品种类范围内使用“爱亲”的系列商标(注册号为8821145),独立经营销售爱亲投资公司授权提供的指定“爱亲系列产品”;贾翠萍向爱亲投资公司交纳信誉保证金39800元,合同期限从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5月29日止;如果一方违约应当赔付对方合同约定信誉保证金总额30%的违约金。在合同签订当日,贾翠萍向爱亲投资公司交纳了信誉保证金39800元。后双方于2014年5月30日续签1年合同,签订《爱亲母婴生活馆续约合同书》(简称涉案《续约合同》),贾翠萍向爱亲投资公司交纳品牌运营服务费2000元。在上述合同履约签订和履行期间,贾翠萍发现爱亲投资公司并未获得特许经营资格,此前的品牌宣传推广等存在重大虚假宣传,爱亲投资公司的品牌、产品及所提供的服务非常差,且所提供的产品本身质量存在一些瑕疵,产品的市场反应很差,贾翠萍多次提出意见,爱亲投资公司虽承诺改进,但却始终不能兑现。此外,爱亲投资公司所承诺的广告宣传营销、上门培训指导、提供销售软件、定期回访、收集需求信息及整理归纳乙方(指贾翠萍)提出的问题等合同义务未能完全履行。在合同期满后,爱亲投资公司无意继续续约加盟和经销爱亲投资公司产品,爱亲投资公司拒不返还贾翠萍信誉保证金。贾翠萍经多次追讨无果,为维护自身权益,贾翠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上诉人爱亲投资公司一审答辩称:不同意贾翠萍全部诉讼请求。具体意见如下:一、针对贾翠萍第1项诉讼请求,爱亲投资公司认为:1、信誉保证金并不是履约保证金,贾翠萍按照履约保证金概念要求返还错误,双方涉案《合同》并未约定任何履约保证金的条款,也没有履约保证金的意思表示;2、涉案《合同》中信誉保证金的用途和目的在合同项下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涉案《合同》中第2条第2款约定,贾翠萍交付信誉保证金是为了取得爱亲投资公司授权的市场经销权益,性质是特许经营费,因此贾翠萍主张返还信誉保证金与法律规定不相符;3、涉案《合同》第3条第9款明确约定以及《续约合同》第7条第2款已经对信誉保证金的返还进行了明确约定,贾翠萍主张全额返还,没有合同依据;4、在明确约定信誉保证金,且双方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目的已经完全实现的情况下,再将信誉保证金全额返还贾翠萍,将实质性改变了特许经营的经营模式,给爱亲投资公司的业务经营带来严重影响。爱亲投资公司作为具有知名度的特许经营人,收取特许经营费用是其正常业务模式,在法律及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下,返还全部信誉保证金没有依据。二、针对贾翠萍第2项诉讼请求,爱亲投资公司认为:爱亲投资公司并未向贾翠萍收取品牌服务费,贾翠萍也没有提供支付2000元品牌服务费的证据。三、针对贾翠萍第3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爱亲投资公司认为:1、爱亲投资公司并不存在违反双方合同书义务条款的违约行为。在双方涉案《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宣传资料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贾翠萍提交的爱亲投资公司的宣传资料并非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在合同签订前的广告手册等是要约邀请,不能构成爱亲投资公司违约的证据;2、就宣传资料中的,爱亲投资公司在“爱亲”品牌使用授权上不存在欺诈,《品牌授权书》中明确记载爱亲投资公司“爱亲”服务商标注册类别是第35类,核准适用范围和爱亲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一致,“品牌使用授权书”不同于商标使用授权书。爱亲投资公司有权从事特许经营业务,并核准贾翠萍经营我方指定经营的商品,《品牌授权书》记载内容很明确,并没有误导性;3、在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贾翠萍向爱亲投资公司订购了哪些货物、货物的商标是什么,贾翠萍应当很清楚。爱亲投资公司从未承诺特许经营模式只销售爱亲投资公司的商品,并未注册“爱亲”商品商标;4、贾翠萍诉讼中提供的关于带有“CCTV”标识的牌匾,爱亲投资公司并未授予贾翠萍,是贾翠萍代理人将其他案件的证据材料移至本案中,与本案诉讼事实无关;5、退一步讲,贾翠萍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与其经营损失严重不符。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续约合同也履行完毕,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贾翠萍主张违约金的意图是转嫁其经营风险。在涉案合同履约中,贾翠萍从未向爱亲投资公司提出违约主张,本案实为跟风诉讼。四、针对对于贾翠萍第4项诉求,爱亲投资公司认为,本案诉讼费用,应当由贾翠萍自行承担。
上诉人爱亲投资公司在一审期间提出反诉请求如下:1、判令贾翠萍向爱亲投资公司支付1200元软件维护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5月30日起至本反诉提起之日止暂计为141.56元,本息合计1341.56元);2、判令贾翠萍向爱亲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11940元;3、判令贾翠萍承担本案全部反诉费用。爱亲投资公司的反诉事实与理由如下:双方于2013年5月30日签订了涉案《合同》,约定贾翠萍加盟爱亲投资公司的“爱亲”母婴生活馆经营体系,成为爱亲投资公司的加盟经销商,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30日至2014年5月29日。2014年5月30日,爱亲投资公司和贾翠萍又签订涉案《续约合同》,将双方之间的特许经营期限延长1年至2015年5月29日。目前,上述二个合同均已履行完毕。涉案《续约合同》第三条第10款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联网销售软件,乙方需向甲方缴纳软件维护费100元/月收费标准,按年收取”。自贾翠萍签订涉案《续约合同》直至今日,虽经爱亲投资公司多次催要,贾翠萍一直未能向爱亲投资公司支付上述软件维护费。贾翠萍未能支付软件维护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于涉案《续约合同》的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涉案《续约合同》第九条第1款的约定,“如有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内容的行为,则须向守约方赔付本合同约定的信誉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涉案《续约合同》项下的信誉保证金与之前的涉案《合同》一致,为39800元,故贾翠萍除应向爱亲投资公司支付1200元的软件维护费及相应利息外,还应向爱亲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11940元。
上诉人贾翠萍一审反诉答辩称:要求驳回爱亲投资公司全部反诉请求。一、对于爱亲投资公司反诉第1项请求:1、贾翠萍按照《续约合同》支付约定的“联网销售软件”的前提是爱亲投资公司向贾翠萍提供“联网销售软件”,但爱亲投资公司实际上并未提供,故该条款并未实际履行,我方不应承担该项费用;2、爱亲投资公司将贾翠萍通过其订货系统及接受培训的系统错误地解释为“联网销售软件”是误导行为。贾翠萍作为加盟商,必须要通过爱亲投资公司的系统进行订货,否则无法完成订货,因此该系统是爱亲投资公司应当提供的,是特许经营合同履行的必要要件。涉案《续约合同》约定的“联网销售软件”是独立的、可以让贾翠萍自行使用的销售软件;3、爱亲投资公司对其经营系统维护责任应当自行承担,此为其合同的当然义务,不应由贾翠萍在内的经销商承担该系统软件的维护费用。二、对于爱亲投资公司第二项反诉请求,贾翠萍并未违约,不存在向爱亲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事实基础。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爱亲投资公司企业注册及特许经营备案情况
爱亲投资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26日,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针纺织品、鞋帽、服装、日用品玩具等,企业管理咨询,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于2015年7月2日,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华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5日,北京华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现名称爱亲投资公司。
2015年1月4日,爱亲投资公司进行了特许人备案公告,备案信息显示更改前特许人名称为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特许品牌为爱亲,授权类型为注册商标,权利号为8821145,权利有效期至2021年12月6日,爱亲投资公司网站(首页网址为:http://www.aiqin.com),第一家加盟店时间为2012年7月15日。
二、涉案《合同》签订情况
2013年5月30日,贾翠萍(乙方)与爱亲投资公司(甲方,签约时使用企业名称为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涉案《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条经营形式,1、甲方同意乙方依本合同加入甲方的“爱亲”母婴生活馆经营体系,依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商品种类范围内使用“爱亲”的系列注册商标(注册号为:8821145),在本合同约定的区域范围内以“爱亲母婴生活馆”的商业名称,以专卖店、专柜等市场形式开设店铺,独立经营甲方授权提供的指定商品。2、甲、乙双方均为独立民事法律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包等关系,乙方不享有、也不因本合同的签署而享有甲方的职能和权利,乙方不得代理或代表甲方行使任何职能和权利,双方各自独立承担其民事及刑事法律权利和责任义务,在经营过程当中的盈利和风险由甲乙双方各自独立承担。3、乙方是以向市场提供“爱亲”系列产品销售为主要经营形式的经济实体,对外具有独立的经营资格,对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业务上接受甲方的指导,亦可享受甲方的专业指导、咨询等服务。第二条经营范围,1、甲方同意乙方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格勒市西乌珠穆沁旗开设70平米的独立店铺授权经营甲方的“爱亲”母婴生活馆,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爱亲”系列产品的普通经销商,在该店铺内销售产品,不得跨区域销售。2、乙方取得甲方的本合同授权经销权益,须向甲方交纳信誉保证金39800元,此款项在签订本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信誉保证金可返还,返还标准按照指定商品的季度进货金额的3%进行返还。3、本合同期限至2014年5月29日止,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乙方拟继续经销,需要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向甲方一次性缴纳运营服务费2000元,以此享受甲方品牌升级带来的利益,逾期未向甲方申请的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同终止。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负责国内市场的开发、推广及广告宣传。2、同意乙方基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无偿使用甲方提供的注册商标,有效的入市资格手续:授权书(牌)、产品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证件。3、甲方及时供应产品,并有偿或无偿提供给乙方宣传、营销资料及培训指导等服务。4、根据全国各地市场变化、发展情况,对乙方的货物配备方案,甲方有建议权和参考权。5、为了保证爱亲门店商品安全,乙方不能销售甲方指定授权商品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产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据此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产品销售、库存、商品价格等情况进行询问了解。7、甲方对乙方实施低价供货原则,以统一的《供货价格表》为准,不限制乙方每次进货量。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应状况适时调整供货价格,调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8、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达到年度销售任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退信誉保证金余额,同时甲方有权在此区域内另行许可新的经销商(首年无销售任务,次年按首年进货量由甲方制定合理的乙方销售任务)。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获得甲方产品、经营政策、各项优惠活动及服务等信息,并应保密其从甲方获知的任何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含价格、合作条款、公司各种培训资料手册等)。2、乙方可根据消费水平、经济状况自定产品零售价格,但必须将价格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甲方备案。3、乙方根据本合同获得特许经营授权后,在甲方指定的授权区域内经营和销售,乙方转让、搬迁或办理分支机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执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据此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4、乙方应在当地办理工商、税务、消防、卫生等必要注册和登记,乙方独立承担其经营所需之一切资金和税费,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期间的各类风险和责任。5、乙方有权在其取得授权经营权的区域内,自行决定以批发或者零售方式进行实体店销售。6、乙方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市场保护约定,乙方在其特许经营区域内设立的“爱亲”母婴生活馆经营店(铺)在选择店(铺)址时,须与该区域已开业或已确认店址但尚未开业的“爱亲”母婴生活馆经营店(铺)保持该店的保护距离,同时乙方不具有排它性。第五条产品配货、订货、定价、陈列、促销及培训,1、开业筹备:(1)甲方为乙方提供门店平面布局图规划服务,在乙方提交店面详细资料后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乙方应提交详细的门头尺寸、门店平面尺寸及门店照片等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若因提交尺寸、资料不正确、不全面造成后期施工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2)甲方在乙方对平面布局图确认无误的前提下,在3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提供具体指导并提供门店装修效果图,乙方门店装修效果参照甲方店面SI执行。(3)为统一品牌形象,更好的体现品牌效应,乙方统一使用甲方的设计方案和货架。(4)甲方可应乙方要求派遣开店专员在乙方店开业前后提供一周以内的开业指导,乙方需承担开店专员(人数一般为1至2人)去门店工作期间的交通及食宿费用,住宿按快捷酒店标准,每日提供工作餐3餐。2、商品配货:(1)甲方对乙方店铺验收合格后24小时内,为乙方提供确定商品结构、商品配货预案的参考;乙方可在签约完成后开始进行商圈调查,向甲方提供竞争店状况及商品信息(售价、销量);乙方应主动完成市场调查,根据预案会同甲方确定门店商品配货方案。…3、订货,(1)甲方承诺接收乙方订单后48小时录入;乙方需按订货流程提出书面或电子订货单,若未按流程造成延误,后果乙方承担;(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商品不得私自向第三方采购,若发现违约采购,甲方将终止本合同,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权利;(3)服装、鞋帽等纺织类商品及季节性商品需提前3个月订货(以甲方采购部通知时间为准),如乙方未及时订货,造成断货、滞销等损失,由乙方承担。…5、商品陈列:(1)甲方有义务根据市场需要,协助乙方进行开业前陈列指导及培训、不定期派出售后人员上门提供指导及培训,提供系列陈列手册。(2)乙方有义务遵守并按照甲方提供的系列陈列手册进行商品的分区、分类码放;参照陈列布局图陈列,合理布局,满足商品配置方案规定的品牌、品类、品项规划,并根据门店使用面积满足商品容量,店面≤40㎡800SKU,店面40-60㎡1200SKU,店面60-100㎡1600SKU,店面≥100㎡1800SKU。6、定价:(1)甲方可根据市场变化制定、调整商品出货的价格及商品的零售建议价,乙方应当遵照甲方零售建议价进行销售。……7、促销与培训:(1)甲方根据市场行情举办不定期的海报促销,乙方亦应积极参加。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开业咨询、宣传等促销事宜,并及时对促销结果进行评估。(2)甲方根据乙方需求,组织安排新开门店首期培训计划和方案;定期回访乙方门店,搜集培训需求信息,将乙方常见问题进行整理归纳,提出合理解决方案。(3)乙方参加培训学员应遵守培训时间安排、遵守课堂纪律,食宿费自理,培训结束后,应填写《培训反馈表》。第七条信誉保证金返还及计算方式:1、为确保“爱亲”母婴生活馆品牌顺利推广,加大“爱亲”品牌在中国的营销力度,给经销商带来更多销售利润,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约定。2、信誉保证金的分批返还约定:在合作期间,甲方按乙方的实际结算特定商品货款总额(首单货款除外)3%的比例结算返还,均以等值货品按季度结算返还,返完为止(续签合同时续返)。合同期内除首单外未进货的,不予结算退返。3、合作提前终止的,未结清部分及所剩余额不予返还。以上甲方指定的特定商品明细清单按甲方公司统一提供的产品清单为准。特定商品货款总额=特定商品累计进货额-特定商品累计退货额。4、年终返利的返还约定:以乙方年度累计结算特定商品货款总额(首单货款除外),按该基数的1%的标准以等值货品的形式予以返还,作为年终返利。可享受年终返利的实际结算特定商品货款总额=特定商品累计进货额-特定商品累计退货额。5、年终返利在乙方完成甲方年度销售任务后执行,退换货金额不计入累积金额。第八条合同的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1、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达成一致书面合同,则本合同可提前终止或解除。2、合同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内容的行为,则须向守约方赔付本合同约定的信誉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第九条其他,1、甲、乙双方均确认,签署本合同前已就相关问题和全部条款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和协商,并已阅读及明了本合同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本合同签署时,乙方已经明知其签署本合同并已经成为甲方分销商,所需要面临的各种商业风险,并自愿独立承担该等风险和相关责任。2、双方确认任何一方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其他资料、说明性文件,都不是本合同条款,如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时,不得作为处理纠纷依据使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本合同约定,甲方的宣传资料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3、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涉案《合同》签订当日,爱亲投资公司(当时名称为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向贾翠萍出具《品牌使用授权书》,授权贾翠萍使用其“爱亲”品牌,具体内容如下:一、详细商标信息:注册号为第8821145号的“爱亲”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5类,核准使用商品项目:批发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有效期至2015年8月16日)。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承办展览展示;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工艺品、文化用品。二、使用地点或方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格勒市西乌珠穆沁旗《爱亲母婴生活馆》;三、使用时间:2013年5月30日至2014年5月30日;四、被授权人详细信息,1、姓名:贾翠萍;2、地址:略;3、电话:略。
2014年5月30日,贾翠萍(乙方)与爱亲投资公司(甲方,签约时使用企业名称为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涉案《续约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第二条经营范围:1、甲方同意乙方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西乌旗继续开设被甲方授权经营的70平米的“爱亲”母婴生活馆,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爱亲”系列产品的经销商,合法经营销售甲方产品。2、乙方取得甲方授权的本合同项下市场经销权益,须向甲方交纳品牌、运营服务费2000元,此款须在签订本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品牌、运营服务费不返还乙方。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负责国内市场的开发、推广及广告宣传。2、同意乙方基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无偿使用甲方提供的注册商标,有效的入市资格手续:授权书(牌)、产品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证件。3、甲方及时供应产品,并有偿或无偿提供给乙方宣传、营销资料及培训指导等服务。4、根据全国各地市场变化、发展情况,对乙方的货物配备方案,甲方有建议权和参考权。5、为了保证爱亲门店商品安全,乙方不能销售甲方指定授权商品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产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的签订、市场营销策略的制定,行业解决方案的提供、市场管理、经营状况、产品销售、库存、商品价格等情况进行业务监管和询问了解。7、甲方对乙方实施低价供货原则,以统一的《供货价格表》为准,不限制乙方每次进货量。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应状况适时调整供货价格,调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8、甲方根据乙方店面的面积级别(面积<50㎡除外),确保乙方经营店面区域保护权益,在其开业的“爱亲”母婴生活馆对应范围内独家经营。保护范围如下:(1)县级城市——最短路线距离1公里;(2)地级城市——最短路线距离1.5公里。9、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达到年度销售任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退信誉保证金余额,同时甲方有权在此区域内另行许可新的经销商。10、甲方为乙方提供联网销售软件,乙方需要向甲方缴纳软件维护费100元/月收费标准,按年收取。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获得甲方产品、经营政策、各项优惠活动及服务等信息。2、乙方可根据消费水平、经济状况自定产品零售价格,但必须将价格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甲方备案。3、乙方根据本合同获得特许经营授权后,在甲方指定的授权区域内经营和销售。4、乙方应在当地办理工商、税务、消防、卫生等必要注册和登记,乙方独立承担其经营所需之一切资金和税费,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期间的各类风险和责任。5、乙方有权在其取得授权经营权的区域内,自行决定以批发或者零售方式进行实体店销售。6、乙方根据店铺面积,乙方自续约之日起须每月完成A类产品进货的最低要求,若连续2个月未能达标,本协议将自动终止,以表格的方式分解具体任务如下:其中乙方店面面积为51至100㎡档,每月A产品任务额为0.8万元。第五条产品配货、订货、定价、陈列、促销及培训,1、订货:(1)甲方承诺接受乙方订单后48小时内录入;乙方需按订货流程提出书面或电子订货单,若未按流程造成延误,后果乙方负担。(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私自向第三方采购,若发现私自外采视为违约。(3)服装、鞋帽等服纺类商品及季节性商品需提前三个月订货(以甲方采购部通知时间为准),如乙方未及时订货,造成断货、滞销等损失,由乙方承担。(4)日常补货运费支持:首单配货单价达到1500元/平方米以上,乙方的后期补货,单次补货总价在5000元以上,其中A品占比不低于10%,从甲方到乙方所在地的地级市运费由甲方承担;由甲方缺货造成乙方订单总价金额不足5000元的,运费由乙方承担。第七条信誉保证金返还及计算方式:1、为确保“爱亲”母婴生活馆品牌顺利推广,加大“爱亲”品牌在中国的营销力度,给经销商带来更多销售利润,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约定。2、信誉保证金的续返约定:续约合同期间,在乙方完成最低进货任务的情况下,甲方对乙方交纳的信誉保证金继上一年度后继续以进行等值货品的形式按季度返还,返还比例为按乙方的实际结算A类商品货款总额3%,累计返完为止(再次续签合同时续返,至返完为止)。季度未完成的不返还,后期超额完成不予补返。3、合作提前终止的,信誉保证金未结清部分及所剩余额不予返还。以上甲方指定的特定商品明细清单按甲方公司统一提供的产品清单为准。A类商品货款总额=A类商品累计进货额-A类商品累计退货额。4、年终返利的返还约定:在合作期间,在乙方完成最低进货任务的情况下,以乙方年度累计结算A类商品货款总额为返还基数(首单进货除外),按该基数的1%的标准以等值货品的形式予以返还,作为年终返利。可享受年终返利的实际结算A类商品货款总额=A类商品累计进货额-A类商品累计退货额。5、年终返利在乙方完成甲方年度销售任务后执行,退换货金额不计入累积金额。第八条合同的期限、延期、变更、终止,1、期限:本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有效期为壹年。2、延期:如果乙方充分、完全地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其各项义务,则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乙方拟继续经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品牌、运营服务费贰仟元整(¥:2000元),以此享受甲方品牌升级带来的利益,品牌、运营服务费不返还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申请的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同终止。3、变更:任一方均可提前30天向对方书面要求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或增加其他条款,但需另一方在30天内书面同意,变更或补充条款方有效。否则,执行原协议条款内容。第九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内容的行为,则须向守约方赔付本合同约定的信誉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赔偿相关损失。2、同时,甲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A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B使用、销售甲方指定授权商品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产品,自制仿造产品;C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在被授权范围外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D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E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自行转让、搬迁店铺或办理分支机构的;F未与经营区域已开业或已确认店址但尚未开业的“爱亲”母婴生活馆经营店(铺)保持该店的保护距离的;G私自向第三方采购授权商品;H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第十一条其他,1、甲乙双方均确认,签署本合同前已就相关问题和合同全部条款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和协商,并已阅读及明了本合同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本合同签署时,乙方已经明知其签署本合同并成为甲方经销商,所需面临的各种商业风险,并自愿独立承担该等风险和/或相关责任。2、双方确认任何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提供的其他资料、说明性文件,都不是合同条款,如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时,不得作为处理纠纷依据使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本合同约定,甲方的宣传资料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涉案合同履行情况及争议事实查证
(一)双方确认一致的涉案合同履行事实
在庭审中,贾翠萍、爱亲投资公司双方均认可上述涉案《合同》《续约合同》的签订事实。贾翠萍在涉案《合同》《续约合同》履行期间,在合同约定的经营区域、场所,采用爱亲投资公司统一指定的含有“爱亲”图文标识的商业标识和统一的店面装修布局开办加盟店“爱亲”母婴生活馆,在爱亲投资公司指定的供货范围内,根据自身的经营需求向爱亲投资公司提出订货需求,由爱亲投资公司统一供应服装鞋帽等母婴生活用商品。贾翠萍、爱亲投资公司均认可涉案《续约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签订新合同或者续延涉案《续约合同》的履行期。
(二)本案争议事实查证情况
1、关于双方诉争的“信誉保证金”所涉争议事实查证
在庭审中,贾翠萍、爱亲投资公司均认可,2013年5月30日,涉案《合同》同时,贾翠萍向爱亲投资公司支付了信誉保证金39800元。涉案《续约合同》签订后,2014年8月11日,贾翠萍以“续约费”的名义给付爱亲投资公司2000元。但对于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爱亲投资公司是否应当返还上述款项,双方存在争议。
贾翠萍认为,爱亲投资公司根据涉案《合同》《续约合同》收取的上述款项,因爱亲投资公司不具有特许经营资质,其以续约费名义收取的2000元“品牌、运营服务费”无效;其收取贾翠萍的“信誉保证金”性质上不是特许经营加盟费,而是履约保证金,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爱亲投资公司应当按时返还。
爱亲投资公司认为其有权收取上述款项,贾翠萍向爱亲投资公司交纳的39800元是涉案合同中的“信誉保证金”,不是贾翠萍诉讼中所提出的“履约保证金”;贾翠萍向爱亲投资公司交纳的2000元是“续约费”,上述款项用途应以爱亲投资公司开具的《收据》为准。
在本案审理中,爱亲投资公司提供了《开业配置明细清单》《发货记录单》,拟证明爱亲投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贾翠萍提供的开业物品总金额已超过贾翠萍交纳的信誉保证金金额,爱亲投资公司向贾翠萍提供的物品是所有加盟商(门店60-100平米)开业标准配置,爱亲投资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相关义务,贾翠萍要求返还信誉保证金39800元无法律及合同依据。
爱亲投资公司提供的上述《开业配置明细清单》载明,爱亲投资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向贾翠萍提供的开业物品[含品牌授予牌、开业气球、购物指导手册口袋书、店员工作服、门店专用收银设备(一体机)、门店收银专用软件、会员卡、易拉宝广告、购物袋、价签纸、小票打印纸、爱亲目录书]等价值为25000元,其上有贾翠萍、爱亲投资公司经办人的手书签名。
贾翠萍认可《开业配置明细清单》《发货记录单》的真实性,贾翠萍承认收到过《开业配置明细清单》列明的物品,但不认可其上列明的价值为25000元。贾翠萍提出爱亲投资公司所赠送上述物品价值很小,不可能超过本案中的“信誉保证金”数额,在爱亲投资公司的公开宣传资料中明确提到“两免一返”,免费赠送开业物品。
2、关于涉案《合同》中“爱亲”商标授权、供货商品品牌有关的事实查证
(1)2011年12月7日,爱亲投资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8821145号“爱亲”文字商标,核准注册使用范围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等服务,有效期自201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止。
(2)在本案审理中,贾翠萍提供来源中国商标网的商标信息查询打印件(7份),用以证明在《国际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第3、5、25类的母婴产品、化妆品及服装鞋帽等商品范围内,案外人已经注册并拥有“爱亲”及含爱亲文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爱亲投资公司所注册的爱亲商标因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无效,爱亲投资公司在上述类别没有“爱亲”商标专用权。
爱亲投资公司认为,爱亲投资公司授权贾翠萍使用的“爱亲”商标是服务商标,不是生产商标。爱亲投资公司在第3、5、25类商品上有多个注册商标,但爱亲投资公司从未授权贾翠萍在上述三个类别商品上使用爱亲商标。
(3)在本案审理中,爱亲投资公司为证明其不仅在第35类服务类别注册有“爱亲”商标,同时还拥有其他类别商标100多个,特别是在第3类(7个)、第5类(17个)、第25类(8个)商品类别范围内拥有多个注册商标,提供了其第15143222号、第15867636号、第15867631号、第15867635号、第14070054号等多个《商标注册证》。
贾翠萍认为,爱亲投资公司提供的上述《商标注册证》取得注册日期均在本案合同期届满后,且与本案无关。
(4)在本案审理中,贾翠萍提供爱亲投资公司向其提供的《品牌使用授权书》(内容见前述)、爱亲投资公司与贾翠萍签约时使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用以证明爱亲投资公司向贾翠萍提供的《品牌使用授权书》(内容见前述)第一条第四款与爱亲投资公司的第8821145号“爱亲”注册商标的适用范围并不相同,爱亲投资公司将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当做其授权商标的使用范围,构成欺诈。
爱亲投资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贾翠萍的证明目的。爱亲投资公司认为,向贾翠萍提供《品牌授权书》的目的是为了协助贾翠萍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所使用。因贾翠萍办理营业执照的名称中需要体现“爱亲”二字、经营范围需要体现《品牌授权书》中的核准项目,因此爱亲投资公司向贾翠萍出具了上述《品牌使用授权书》,但其中的“授权范围”是指贾翠萍营业范围,而不是指爱亲投资公司商品商标的使用范围。爱亲投资公司向贾翠萍提供了“爱亲”品牌相对应的特许经营服务。爱亲投资公司在第35类服务核定注册范围内拥有“爱亲”注册商标使用权,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特许经营中所使用的“爱亲”商标是第35类服务商标,爱亲投资公司是服务授权,不是授权贾翠萍使用“爱亲”商标生产或者销售“爱亲”商标的产品。爱亲投资公司从未向贾翠萍表述或承诺过提供销售的产品全部是“爱亲”品牌。爱亲投资公司向各被特许人提供的品牌商品已取得第三方合法授权,对此,贾翠萍系明知。
(5)在本案诉讼中,贾翠萍提供了爱亲投资公司供货的《快递发货单》(部分摘选,共计16页)、部分商品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许可证》,用以证明爱亲投资公司向贾翠萍提供的部分指定销售商品的名称及贾翠萍从爱亲投资公司处进货的部分情况。贾翠萍据此认为,爱亲投资公司向所有加盟商授权销售的商品主要在第3、5、25类商品类别,且爱亲投资公司特许经营中向贾翠萍所提供销售的货物,均非爱亲投资公司自行生产。爱亲投资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向贾翠萍提供“爱亲”系列产品的销售,但爱亲投资公司实际提供的产品均不是带有“爱亲”商标的商品,而是市场上可以购买的第三方产品,且所提供的产品本身质量存在一些瑕疵,产品的市场反应很差。
爱亲投资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约定向贾翠萍履行了特许经营相关供货义务。爱亲投资公司的确注册有第3、5、25类商品的商标,贾翠萍是否订购爱亲投资公司相关注册商标的商品,决定权在贾翠萍。
3、关于爱亲投资公司特许经营宣传资料所涉争议事实查证。
在本案审理中,贾翠萍提交了爱亲投资公司招商宣传资料(67页),包括《爱亲孕婴童用品直购目录》(2013年春天刊)《展会加盟指南》(龙年爱亲赢在品牌)《魅力爱亲创富殿堂》《品牌手册》《爱亲母婴生活馆服务基本法手册》《加盟指南》《投资指南》等材料,上述材料封面、标题及内容中均含有“爱亲”字样。其中,《爱亲母婴生活馆服务基本法手册》《展会加盟指南》(龙年爱亲赢在品牌)均含有1张爱亲母婴生活馆加盟政策的表格,横行对应的是各项费用及服务,竖列对应的是各种店铺规模,表格中信誉保证金一行,对应创业店、标准店、形象店直至皇冠店各列的金额分别为2.98万元[《爱亲母婴生活馆加盟政策手册》《展会加盟指南》(龙年爱亲赢在品牌)中为2.78万元]、3.98万元、4.98万元直至15.98万元,下方均标注可返还;品牌使用费一行,对应不同店铺规模均为首年免;加盟管理费一行,对应不同店铺规模均为无;信誉保证金返还(按季度返还)一行,对应不同店铺规模均为3%;形象物料、促销物品、开业礼品所在行,对应不同店铺规模均为超值赠送(《展会加盟指南》中该行分别标注价值1.5万元、价值2.5万元直至价值14.5万元)。宣传材料中还载有“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实际投资过亿元”、“全球知名品牌大中华战略合作伙伴”、“囊括国内外80%以上母婴用品品牌,业界最全”等内容。
贾翠萍认为,爱亲投资公司的部分宣传资料虽然有2013年春季刊,但其中内容没有实质变化,不影响反复使用,不存在爱亲投资公司无法提供给贾翠萍的情形。据上述材料可以证明爱亲投资公司在与贾翠萍签订涉案《合同》时,在招商宣传、产品宣传、加盟资源等方面存在虚假、夸大、不实宣传的行为,使贾翠萍在签订合同时产生错误认识;爱亲投资公司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对爱亲投资公司进行欺诈,构成违约。
爱亲投资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向贾翠萍发放过上述宣传材料,上述宣传材料早已经销毁。爱亲投资公司提出,贾翠萍所举上述《爱亲母婴生活馆双赢真经》是复印件,没有原件,对贾翠萍举证的真实性不认可;爱亲投资公司从未向贾翠萍提供过《爱亲孕婴童用品直购目录》(2013年春天刊);承认除了《加盟政策手册》外,其余材料文字内容均为爱亲投资公司印制,但从未向贾翠萍提供过,且内容也不能说明爱亲投资公司存在虚假宣传。
4、关于加盟店“牌匾”存在的争议事实查证
在本案诉讼中,贾翠萍提供爱亲投资公司授权加盟店“牌匾”,用以证明爱亲投资公司牌匾上方的“爱亲”拼音及变形字体,违法标注注册商标,虚构注册商标,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的事实。
爱亲投资公司对贾翠萍上述“牌匾”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爱亲投资公司提出,在不同时期向加盟商授予的牌匾并不一样。爱亲投资公司从未向贾翠萍发送过该“牌匾”原物,在其他案件的诉讼中,该“牌匾”也已多次被贾翠萍代理人当做其他被特许人的证物使用。因爱亲投资公司向贾翠萍授予的“牌匾”样本实物已经销毁,爱亲投资公司对此无法举证。
5、关于爱亲投资公司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1)在本案诉讼中,贾翠萍提供爱亲投资公司发出的《关于CCTV.COM授权终止的通知》,并说明该证据来源于爱亲投资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用以证明爱亲投资公司在2015年以合作到期终止的方式恶意欺骗告知加盟商停止使用CCTV.COM授权标识,刻意隐瞒其因非法使用“CCTV.COM”授权标识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构成违法使用虚假宣传行为并被处罚的信息,构成欺诈。
爱亲投资公司对贾翠萍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提出其从未向贾翠萍发送上述《关于CCTV.COM授权终止的通知》。
(2)在本案审理中,贾翠萍提供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鄂赤壁行非审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作出京工商东处字(2014)第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以证明爱亲投资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信息未依法向包括贾翠萍在内的同期加盟商进行公示和信息披露,违反了特许经营管理的法定义务,使得贾翠萍经营利益受到损害。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鄂赤壁行非审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书载明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工商局作出的赤工商处字(2013)第1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2014年4月18日,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赤壁行非执第00045号行政裁定书,载明如下内容: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鄂赤壁行非审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京工商东处字(2014)第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当事人: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自2013年12月开始利用其接待区摆放的印制宣传册及自设网站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爱亲网(网址为:www.aiqin.com)对外开展宣传。在印制宣传册的内容中有“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自1999年涉入母婴行业领域,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发展,现已成为中国母婴行业领导者。并且有所表述,销售的商品有585个代理品牌,公司自建超万平米的仓储基地”。在印制宣传册还有2007年被评为“质量、服务、信誉AAA品牌”、2007年被评为“中国3.15诚信品牌”、荣获“CCTV.com央视网年度上榜品牌牌匾”的文字表述及含有上述内容的牌匾。上述当事人印制的宣传册中对外宣传的内容在爱亲网(网址为:www.aiqin.com)也有表述。当事人(指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在其宣传册及自设网站上所表述的上述内容,经调查核实,均与事实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提供的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
爱亲投资公司认可贾翠萍提供的上述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鄂赤壁行非审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2014)第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真实性,并也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京工商东处字(2014)第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其证据提交,但爱亲投资公司的证明目的为,爱亲投资公司宣传册的印刷时间为2013年12月,在行政处罚期间,爱亲投资公司已经将该印刷品销毁,双方签订合同时,该宣传册已经全部销毁,没有向贾翠萍发放的条件,也不存在虚假宣传的事实。
贾翠萍不认可爱亲投资公司上述证明目的,贾翠萍认为宣传册印刷时间不能以工商处罚的时间为准。宣传册是爱亲投资公司印刷的,客观事实存在。但不是针对贾翠萍个人的,是对所有加盟商的。
在本案审理中,爱亲投资公司未就上述被处罚信息是否向包括贾翠萍在内的全体被特许人披露及以何种方式披露进行举证。
6、关于爱亲投资公司对贾翠萍业务指导、培训、广告促销方面履行情况查证。
(1)在案件审理中,爱亲投资公司提交了1份《2013-2015年商学院培训统计表》及若干培训会、培训班照片打印件,该统计表内含时间、天数、名称、人数及培训地点等内容,表格下方标注累计17次培训班,培训人数356人;上述照片内容为学员合影或培训现场照片,用以证明爱亲投资公司在2013至2015年间不定期在全国各地多次组织培训活动,据统计,2013年爱亲投资公司现场培训不低于2场次,2014年不低于50场次;爱亲投资公司向全体被特许人提供了统一的、区域性的及在线的指导,贾翠萍可通过登录协同商务系统报名参加培训,接收业务指导。贾翠萍是否报名参加,取决于其自身。
贾翠萍不认可爱亲投资公司提交的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并提出贾翠萍没有参加过爱亲投资公司组织的“培训”,且上述“培训”实为爱亲投资公司促销商品,不是加盟技能的培训。
在本案审理中,贾翠萍对其是否根据涉案《合同》规定,向爱亲投资公司提出派遣开店专员在其开店一周内上门进行开业指导的请求一节未提供相应证据。
(2)在案件审理中,爱亲投资公司提交了海报若干份及“加盟商协同商务系统”网页打印件,以证明爱亲投资公司在国内市场做过电视广告、新浪网网站广告、聘请马伊琍作为形象代言人进行市场推广宣传,爱亲投资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广告宣传、商业促销等义务。
贾翠萍认可海报、“加盟商协同商务系统”的真实性,但不认可爱亲投资公司的证明目的。贾翠萍认同可以登录“协同商务系统”接受信息,但认为该系统是通过互联网中爱亲投资公司官方网站上点击相关企业邮箱,通过爱亲投资公司事先给的邮箱密码获得相关信息,其账户信息,爱亲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后台控制。贾翠萍不可能每天登录该系统去查询这些信息。贾翠萍从未收到过这些海报。爱亲投资公司所有的促销活动不是涉案《合同》约定的促销,简单的发送促销海报给贾翠萍,不是合同约定的促销。
7、关于贾翠萍加盟店从爱亲投资公司进货及“返点”情况
在本案审理中,爱亲投资公司提供其自行制作的《贾翠萍信誉金返还情况统计》,用以证明贾翠萍主张全额返还信誉保证金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
爱亲投资公司称,A类商品是指爱亲投资公司的自营商品。爱亲投资公司鼓励加盟商尽可能多销售A类商品,爱亲投资公司在涉案《合同》《续约合同》履行期间(2013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期间,根据爱亲投资公司系统对贾翠萍同期A类商品实际进货额的数据自动统计,已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从结算系统自动返还贾翠萍信誉保证金2061.26元,除2015年3、4、5月之外,贾翠萍在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之间的其他月份均没有完成A类产品8000元/月的最低进货任务,未满足返还信誉保证金的前提条件,故该同期月没有返还贾翠萍信誉保证金的记录。对于信誉保证金的退还,也可以不进行详细商品类别的区分,可按照贾翠萍总进货总额乘以3%进行返还。
贾翠萍对爱亲投资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不认可爱亲投资公司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贾翠萍A类商品的进货数据统计的真实性,爱亲投资公司自行制作的统计数字可以编辑和修改,也不认可收到爱亲投资公司从结算系统自动返还给其的信誉保证金2061.26元。贾翠萍认为,爱亲投资公司举证只载明“A品”的进货量,并不能证明贾翠萍全部进货量;对于“A类商品”,双方并没有在涉案合同中明确规定其定义及范围,因此无法确定贾翠萍所进货品哪些是A类商品。贾翠萍每月进货量超过8000元。对于A类产品8000元/月的最低进货任务,贾翠萍加盟时按照门店的大小确定进货任务,但《合同》中并未有明确季度任务,《续约合同》中则明确季度任务与《合同》标准一致。按照《续约合同》第三条第9款“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达到年度销售任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退信誉保证金余额,同时甲方有权在此区域内另行许可新的经销商”,而事实上,爱亲投资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从未提出解除合同。
贾翠萍承认其加盟店实际经营中进过爱亲投资公司的货物,收到过爱亲投资公司的返点奖励,如年终返利。
在本院要求的期限内,贾翠萍未提供其加盟店在涉案《合同》履行中从爱亲投资公司处进货情况及获得爱亲投资公司“返点”情况的财务统计数据。
8、关于爱亲投资公司主张的软件维护费相关事实查证
在本案审理中,爱亲投资公司提供“协同管理”系统截屏2份,用以证明爱亲投资公司向贾翠萍提供了联网的协同信息管理系统,贾翠萍尚欠爱亲投资公司软件维护费1200元未付,并应自2014年5月30日起计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
爱亲投资公司称,贾翠萍长期以来一直使用爱亲投资公司所提供的联网的“协同管理”软件从爱亲投资公司处进货,接受爱亲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指导,还通过这一系统获得相关的促销、培训信息等。爱亲投资公司履行了合同项下约定的提供联网销售软件系统的义务,贾翠萍理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软件使用费。
贾翠萍对爱亲投资公司提供的贾翠萍使用“协同管理”软件从爱亲投资公司处进货的记录(系统截屏)的真实性均不认可。贾翠萍认为,《续约合同》第三条第10款约定的联网销售软件,是指爱亲投资公司对贾翠萍进行销售管理的软件,而不应当是爱亲投资公司自己订货、发货系统的管理软件,爱亲投资公司主张“协同管理”系统软件与《续约合同》第三条第10款约定的联网销售软件并非同一个软件,二者没有关联。
在本案审理期间,贾翠萍未提供证据证明另有存在《续约合同》第三条第10款所指“联网销售软件”或者并非“协同管理”系统软件的证据。
鉴于贾翠萍承认在合同履行期间,可以通过爱亲投资公司提供的账号、密码随时登录、操作使用爱亲投资公司“协同管理”系统,并通过其中的“分销与物流系统”向爱亲投资公司下单订货,并提出贾翠萍使用过的该系统账号在合同期届满后已经被停用,现在已不能登录该系统。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7日对爱亲投资公司的“协同管理”系统进行勘验、核实及固定。
2016年10月27日,在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组织了网络信息勘验。由一审法院技术人员在双方当事人随机选定的一审法院一台外网电脑上,通过网络搜索、下载完成“屏幕录像专家”软件的电脑安装,由爱亲投资公司工作人员使用一审法院该台电脑操作,通过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了登录爱亲投资公司“协同管理”系统,完成了“协同管理”系统网页内容等的调取、查看,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进行了电脑操作全程的全程录像,随后,一审法院进行了电子证据的复制、封存,并将该电子证据复制件送达双方当事人。
通过勘验可知,爱亲投资公司“协同管理”系统(域名为old.aiqin.com)网页明示该系统是加盟商协同商务系统,其上包括协同办公、公共信息、基础信息管理、会员管理、配送进货管理、配送退货管理、POS销售管理、调拨管理、预定管理、损益管理、盘点管理、库存分析、账户管理模块。在“首页”中显示还包括“待办事项”、“公告”、“新闻”栏目信息;加盟商可以通过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其系统的管理子系统“协同系统-分销与物流系统”。本案勘验过程中,爱亲投资公司工作人员通过输入用户名“jiacuiping”、密码,进入“贾翠萍”的“协同系统-分销与物流系统”(域名为old.aiqin.com)界面,界面上方显示“内蒙古锡林郭勒西乌珠穆沁旗贾翠萍1店(614停用)”、“登录人员:贾翠萍”、“角色:加盟店店长”等信息内容,界面左侧显示了上述模块,点开“基础信息管理”可以看到其下包含“本部门信息查询”、“商品信息查询”、“制造商查询”、“品牌查询”、“价签打印”、“系统参数设置”,在“配送管理”项下,有“订单查询”、“发货单查询”、“物流单查询”、“入库单查询”,打开“发货单查询”,界面可见各类通知的历史信息记录排序单。
在庭审中,对一审法院依法勘验、固定的电子证据,爱亲投资公司、贾翠萍均发表了质证意见。
爱亲投资公司质证认为,1、作为特许经营人,爱亲投资公司向所有加盟商提供唯一的联网软件就是爱亲投资公司主张的“协同管理”系统,并没有其他的销售软件。该系统除了可以满足订货、发货、共享培训和促销信息的功能外,加盟商对外销售货品也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通过该系统也可以看到加盟商最终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的相关信息,是协同的管理系统;2、双方的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加盟商可以无偿使用该管理系统,根据涉案《续约合同》第三条第10款规定,贾翠萍应向爱亲投资公司按每月100元的收费标准向爱亲投资公司交纳软件维护费,该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贾翠萍质证认为,该“协同管理”系统由爱亲投资公司所控制,爱亲投资公司完全可以进行删减、增加或者修改。即便该软件运行信息是未经修改的原始信息,对于爱亲投资公司证明目的也不认可。该系统是爱亲投资公司进行货物销售管理的必要工作程序,是为其自身工作便利而开设。贾翠萍使用爱亲投资公司的该系统进货,是履行合同必要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达成合同目的的必要前提条件。爱亲投资公司对于系统有维护、管理义务,没有道理要求贾翠萍付费。贾翠萍未就其上述质证意见提供相应的证据。
9、其他事实查证
(1)在本案诉讼中,贾翠萍提供1组爱亲投资公司办公场所现场挂牌情况照片(4张),并说明该组照片系案外人辛中宝(爱亲投资公司的另一个加盟商)去爱亲投资公司当时的办公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10层)实地考察时所拍摄,以证明涉案《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10层当时为爱亲投资公司办公场所及现场挂牌情况。
爱亲投资公司对贾翠萍提供的上述照片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爱亲投资公司承认曾在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10层办公,但认为上述照片内容并不能反映爱亲投资公司当时办公场所情况,且贾翠萍使用该组照片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同类诉讼中主张拍摄地点为爱亲投资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的办公场所。
(2)在本案审理中,贾翠萍提供案外人李萍(爱亲投资公司另一被特许人)与爱亲投资公司区域经理余果的合同续约电话录音的文字整理版,贾翠萍用以证明爱亲投资公司在合同期满后违反了招商加盟的承诺及合同约定,要求加盟商每年交10000元保证金及3600元管理费才能续约,否则不给续约,不给供货;爱亲投资公司也认可其在招商加盟时存在“忽悠”。
爱亲投资公司不认可贾翠萍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3)在本案审理中,贾翠萍提供京律函字(2015)第00731号《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联合律师函》(简称《律师函》),用以证明贾翠萍委托律师向爱亲投资公司发过《律师函》向爱亲投资公司欺诈和违约的事实。
爱亲投资公司不认可贾翠萍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提出从未收到过该《律师函》。
上述事实,有贾翠萍提交的《合同》《续约合同》《商标注册证》《品牌使用授权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许可证》《爱亲孕婴童用品直购目录》(2013年春天刊)、《展会加盟指南》(龙年爱亲赢也品牌)、《魅力爱亲创富殿堂》《品牌手册》《爱亲母婴生活馆服务基本法手册》《加盟指南》《投资指南》等材料、加盟店、(2014)鄂赤壁行非审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书、京工商东处字(2014)第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律师函》;爱亲投资公司提交的《开业配置明细单》、特许人备案信息网页打印件、《商标注册证》、培训统计表及照片、促销海报、协同信息管理系统网页打印件、协同管理-协同办公系统网页打印件、京工商东处字(2014)第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一致陈述、一审法院勘验取得的电子光盘等证据在案佐证。
贾翠萍提供的案外人所拍摄照片、案外人电话录音整理、爱亲投资公司提供的其自行整理的《返利明细》等,因无法证明其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不作为本案证据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贾翠萍、爱亲投资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续约合同》约定内容均包括爱亲投资公司(合同甲方)同意贾翠萍(合同乙方)加入甲方的“爱亲”母婴生活馆经营体系,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爱亲”的系列注册商标以及甲方对乙方进货渠道、销售定价、开店选址等经营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等权利、义务内容。涉案《合同》《续约合同》内容均符合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遵循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等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故贾翠萍、爱亲投资公司之间签订的涉案《合同》《续约合同》均应认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涉案《合同》《续约合同》内容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贾翠萍、爱亲投资公司均应严格依约享受相关合同权利、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虽然涉案《合同》《续约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合同当事人仍有权在诉讼时效内就涉案《合同》《续约合同》的争议向其合同相对人主张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贾翠萍、爱亲投资公司相互向对方提出合同违约之诉求,均有义务在一审法院限定的举证期限内就其向对方提出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诉讼主张各自进行举证,在举证不能时,承担由此给自己带来的诉讼风险。
一、本案诉争焦点问题归纳:
(一)、关于贾翠萍提出的本诉请求,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
1、涉案《合同》中“信誉保证金”、“品牌、运营服务费”是什么性质的合同款?在合同期限届满后,贾翠萍能否有权要求爱亲投资公司返还上述款项?
2、在本案中,爱亲投资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承担合同违约民事责任?
(二)、对于爱亲投资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
1、爱亲投资公司向贾翠萍主张软件维护费是否有事实依据?
2、在本案中,贾翠萍应否承担合同违约民事责任?
二、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如何看待涉案《合同》中“信誉保证金”、“品牌、运营服务费”的问题。
通过获得特许经营费可以为被特许人带来经营利益,但直接列项、收取特许经营费用并非特许人获得特许经营利益的唯一方式。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直接约定特许经营费用实现经营利益,也可以通过货物返点、盈利提成、培训费等其他形式约定、获得特许经营收益,当然,作为知识产权资源的权利人,特许人亦拥有放弃收取该项费用的权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债务以外约定由一方提供一定数额的经济担保,并将其与合同主债务履行条件相联系,从而促进合同债务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因此,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判断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依据。
1、关于信誉保证金
在本案中,贾翠萍要求爱亲投资公司退还信誉保证金39800元,双方就涉案《合同》货款结算及返点奖励等其他结算并未提出具体诉求,双方此项诉辩意见差异集中在涉案《合同》中约定的“信誉保证金”属于特许经营费用还是履约保证金。
如前所述,对涉案“信誉保证金”性质的判断应当以合同为基础。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对于合同所涉名词、概念的含义应以文义解释为基础,结合语境确定定义。从缔约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根据涉案《合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一般合同缔约人的认识水平来判断,从该词汇字面的一般含义解释,“信誉保证金”可以理解为“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履约信誉所作的金钱保证”,其性质是为一方当事人为单方所作履约经济保证,而非合同主债务本身。本案中,虽然贾翠萍提供该项单方履约经济保证的行为是取得爱亲投资公司授予涉案《合同》中被特许经营权,即“授权经销权益”的前提和基础,但涉案《合同》中的“信誉保证金”并非指爱亲投资公司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资源收益本身。同时,鉴于涉案《合同》中已经另有条文内容确定爱亲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向贾翠萍提供其指定经销特定品牌的商品获得商品利润等方式来实现特许经营收益,故将涉案《合同》中的“信誉保证金”确认为贾翠萍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不至于使双方当事人合同关系失衡,更符合合同双方签约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约定的不予退还情形未出现的情况下,保证金应予退还。本案中,爱亲投资公司并未证明贾翠萍存在合同约定的不予退还情形,故应当全额退还贾翠萍交纳的信誉保证金。
从涉案《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来看,应视为对于被特许人贾翠萍依照合同完成特许经营活动的奖励激励方法,而不能作为履约保证金退还的合同依据,理由如下:1.该第七条第2款约定的返还条件则是与贾翠萍的销售量联系,显然更符合奖励激励的特点,且从合同使用的文字上看,此处使用的文字为返还,而非第三条第8款所提到的“退还”;2.涉案《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信誉保证金“返还”形式是陆续返还,且以“等值的货品”兑现,而非“现款”返还;3.结合涉案《合同》中第七条第2款、第4款来看,将“信誉保证金返还”与“年终返利”约定均安排在第七条项下,一定程度可以说明两者性质具有同一性或相似性。
鉴于贾翠萍、爱亲投资公司对涉案《合同》履行中所涉双方供销商品及结算情况均未提出明确诉讼主张,故该部分履行事实依法不纳入本案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亦不必在本案对此查证、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合同担保,其得丧应与合同债务履行与否相联系,主债权实现,履约保证金应当返还。涉案《合同》第二条第2款中关于“信誉保证金可返还,返还标准按照指定商品的季度进货金额的3%进行返还”的规定不符合公平原则及担保法规定,依法予以纠正。故爱亲投资公司主张应按照涉案《合同》第七条第2款、第3款条约定返还信誉保证金,不应将其作为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2、关于涉案“品牌、运营服务费”
根据涉案《合同》第二条第2款、涉案《续约合同》第二条第2款之规定可以确定其性质为贾翠萍享受爱亲投资公司品牌升级带来的利益的支付对价,双方在涉案《续约合同》第二条第2款明确该款在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且不返还贾翠萍,在涉案《续约合同》履行完毕后,贾翠萍无权要求爱亲投资公司返还。现贾翠萍要求爱亲投资公司作为返还品牌、运营服务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对贾翠萍所诉爱亲投资公司涉案经营行为是否均构成涉案特许经营合同违约行为的若干问题的判断。
1、关于爱亲投资公司未在商务部获得特许经营备案即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是否构成合同违约行为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对合同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判断和规制应以合同事实及法律规定为基础。本案中,虽然贾翠萍、爱亲投资公司双方签订涉案《合同》之时,爱亲投资公司尚未进行特许人信息备案。但因贾翠萍、爱亲投资公司双方涉案《合同》并未对此进行特别约定,且特许人信息备案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的要求,是否进行该项备案并不直接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故贾翠萍据此主张爱亲投资公司违约缺乏依据。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5日内,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即使爱亲投资公司存在未及时办理备案的情形,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爱亲投资公司进行行政执法处理,不能纳入本案合同纠纷诉讼中调整的范围。
2、对爱亲投资公司特许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商标资源及向贾翠萍出具的《品牌授权书》相关问题认定。
2011年12月7日,爱亲投资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8821145号“爱亲”文字商标,核准注册使用范围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等服务,有效期自201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止。
根据涉案《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爱亲投资公司同意贾翠萍依本合同加入其“爱亲”母婴生活馆经营体系,授权贾翠萍在爱亲投资公司指定的商品种类范围内使用“爱亲”的系列注册商标(注册号为:8821145),在涉案《合同》约定的区域范围内以“爱亲母婴生活馆”的商业名称,以专卖店、专柜等市场形式开设店铺独立经营爱亲投资公司授权提供的指定商品。从贾翠萍、爱亲投资公司双方履约实际情况看,贾翠萍依涉案合同加入“爱亲”母婴生活馆经营体系,在爱亲投资公司特许从事的经营活动上使用爱亲投资公司授权的特定“爱亲”商业标识,按照爱亲投资公司指定的特定商品的定价、促销、宣传等统一模式开展母婴类商品销售的经营活动。
爱亲投资公司在第35类服务类别上注册了第8821145号“爱亲”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利。爱亲投资公司拥有一定的特许经营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可以授权被特许人以开设店铺加盟的特许经营方式使用第8821145号“爱亲”注册商标。爱亲投资公司在涉案《合同》签订的同时,向贾翠萍出具的《品牌使用授权书》,系以双方签订有涉案《合同》为事实基础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行为。该《品牌使用授权书》明确写明了爱亲投资公司授权贾翠萍在特许经营中使用的是第8821145号“爱亲”注册商标,其载明授权贾翠萍“核准使用的商品项目”对应的是“批发”、“销售”行为,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授权贾翠萍在“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日用品、服装、鞋帽、工艺品、文化用品”特定商品上直接使用第8821145号注册商标。贾翠萍获得特许经营资源后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则取决于贾翠萍自主实施的具体经营行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母婴类专营商店使用特定服务品牌采购、销售第三方商品的情形为常见经营形式,相关社会公众亦接受了该类服务商标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区别于所售商品商标之外独立的商业服务识别意义。故一审法院认为,贾翠萍主张爱亲投资公司向其出具《品牌授权书》的行为存在合同重大欺诈或构成违约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3、关于贾翠萍主张爱亲投资公司提供的产品均不是爱亲品牌的商品,而是市场上可以购买的第三方产品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从涉案《合同》条款文义并不能直接看得出爱亲投资公司在特许经营中提供的商品必须是爱亲投资公司自行生产的或贴有“爱亲”商标的商品的结论;其次,根据涉案《合同》内容及履约的实际情况来看,爱亲投资公司指定贾翠萍经销其他品牌的商品并不违背涉案合同本意,亦符合母婴类商店的通常经营模式。故不能据此认定爱亲投资公司违约。
4、关于贾翠萍主张爱亲投资公司未按照涉案《合同》向贾翠萍履行广告宣传营销、组织培训、上门指导、定期回访收集信息等义务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特许人爱亲投资公司是否对包括被特许人贾翠萍提供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按照具体的《合同》规定考量。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特许人爱亲投资公司进行了一定的广告宣传、营销推广、促销活动。本案中,贾翠萍是否参加爱亲投资公司组织的集中培训,取决于贾翠萍自主提出意愿、需求。爱亲投资公司“不定期派出售后人员上门、提供指导”不仅根据贾翠萍市场经营需要,还取决于被特许人贾翠萍向爱亲投资公司提出相关需求并按照涉案《合同》规定承担爱亲投资公司派遣人员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等,并非爱亲投资公司单方可以决定、完成。在涉案《合同》未对广告宣传、营销推广、促销活动、定期回访、收集需求信息及整理归纳乙方提出的问题等事项约定具体执行时间、方式、频率等情况下,贾翠萍据此主张爱亲投资公司违约缺乏依据。因贾翠萍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对贾翠萍提出的爱亲投资公司未按照涉案《合同》向其履行广告宣传营销、组织培训、上门指导、定期回访收集信息等项诉讼主张,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5、关于贾翠萍主张的爱亲投资公司宣传材料中存在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涉案《合同》违约行为的问题。
贾翠萍、爱亲投资公司涉案《合同》第九条、涉案《续约合同》第十一条均规定“1、甲、乙双方均确认,签署本合同前已就相关问题和合同全部条款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和协商,并已阅读及明了本合同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本合同签署时,乙方已经明知其签署本合同并成为甲方经销商,所需面临的各种商业风险,并自愿独立承担该等风险和/或相关责任。2、双方确认任何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提供的其他资料、说明性文件,都不是合同条款,如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时,不得作为处理纠纷依据使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本合同约定,甲方的宣传资料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内容,一审法院认为,爱亲投资公司印制和发放的、吸引他人加盟特许经营项目的宣传材料仅是要约邀请,其要约邀请内容并非针对贾翠萍这一特定主体,爱亲投资公司的宣传资料与合同不一致的内容,以合同为准,爱亲投资公司的宣传资料对贾翠萍、爱亲投资公司双方不具有合同约束力,也不视为爱亲投资公司履行涉案《合同》义务的履约行为,不受合同法律关系调整。贾翠萍以宣传资料存在的夸大宣传等问题来主张爱亲投资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该项违约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还应当指出,如果特许经营人在商业宣传、推广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工商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可以另行解决。
6、爱亲投资公司未及时披露其因虚假宣传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重大信息构成合同违约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特许人除缔结特许经营合同的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外,在履约过程中也负有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根据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爱亲投资公司对于其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受到两次工商行政处罚的情况未向贾翠萍披露。上述事实有可能贬损“爱亲”服务品牌的市场认可度,从而对贾翠萍后续经营行为及履约的收益有所影响,爱亲投资公司基于诚信原则及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法律规定,应向贾翠萍进行披露的重大信息未予及时披露,未尽到特许经营法定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关于爱亲投资公司在本案中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鉴于根据贾翠萍、爱亲投资公司双方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爱亲投资公司已履行了允许贾翠萍加入特许经营体系、提供开业配置所需物品和服务、在合同履行期间向贾翠萍提供了特许经营所需货物等主要合同义务;贾翠萍承认其加盟店进行合同期内的实际经营,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从爱亲投资公司处获得经营货物,收到过爱亲投资公司的返点奖励,如年终返利;鉴于贾翠萍并未举证证明其因爱亲投资公司的上述涉案违约行为对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超出了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数额,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前述分析,故根据涉案《合同》第九条规定,爱亲投资公司应对其未及时返还贾翠萍履约保证金、未及时披露涉及特许经营的重大信息的涉案违约行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偿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现贾翠萍要求爱亲投资公司按合同规定计算、偿付违约金11940元,有事实、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爱亲投资公司提出的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四)、关于爱亲投资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
1、爱亲投资公司向贾翠萍主张软件维护费有事实依据。
按照涉案《续约合同》第三条第10款规定,贾翠萍应向爱亲投资公司按每月100元的收费标准向爱亲投资公司交纳软件维护费。
通过爱亲投资公司所提供的“协同管理”系统截图的初始证据及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勘验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在涉案《合同》《续约合同》履行期间,爱亲投资公司向包括贾翠萍在内的被特许人提供了“协同管理”系统(域名为old.aiqin.com),其中包括各加盟商自己使用的“协同系统-分销与物流系统”(域名为old.aiqin.com)界面;贾翠萍在涉案《合同》《续约合同》履行期间使用过该“协同管理”系统。
在本案审理期间,贾翠萍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续约合同》第三条第10款所指“联网销售软件”另有软件存在或者并非“协同管理”系统软件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2、贾翠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贾翠萍在涉案《续约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未给付爱亲投资公司该笔软件维护费,构成逾期付款的行为,并亦应按照涉案《续约合同》第三条第10款、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本案违约责任。爱亲投资公司要求贾翠萍偿付违约金11940元按合同规定计算、偿付违约金11940元,有事实、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贾翠萍提出的不同意给付爱亲投资公司该笔软件维护费及违约金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贾翠萍履约保证金39800元;二、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贾翠萍违约金11940元;三、贾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软件维护费1200元;四、贾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1940元;五、驳回贾翠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贾翠萍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2、判令爱亲投资公司返还品牌运营服务费2000元。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爱亲投资公司使用“AQIN爱亲”?粉红色图文组合商标“中国母婴生活馆领导品牌”“CCTV。COM央视网区域博览年度上榜品牌”等内容,构成虚假宣传、恶意欺诈;2、一审法院遗漏查明爱亲投资公司供货是否已经取得第三方合法授权的事实;3、一审法院对于爱亲投资公司原办公场所照片、李嫔与余果电话录音及余果名片未予采信是错误的;4、爱亲投资公司收取品牌运营服务费缺乏事实依据;5、贾翠萍使用的是“加盟商协同商务管理系统”而非“联网销售软件”,爱亲投资公司无权要求贾翠萍支付软件维护费;6、爱亲投资公司无权要求贾翠萍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过高。
爱亲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改判驳回贾翠萍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贾翠萍承担二审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信誉保证金属于加盟费或特许经营费,不属于履约保证金;2、本案中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变更的信息,无需向贾翠萍披露,爱亲投资公司并未隐瞒行政处罚信息,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期间,爱亲投资公司提交了七份证据材料。证据材料1是(2016)京73民终104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京73民终1046号民事判决书;证据材料2是北京酷特地带商贸有限公司与郑树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012)高民终字第463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冀民三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证据材料3是(2015)东一法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2013)长中民五终字第03034号民事判决书、(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2013)朝民初字第12435号民事判决书;证据材料4是李嫔与余果的电话录音记录及余果的名片;证据材料5是北京华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树菊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的《服务合同书》《补充合同书》及爱亲投资公司为推广“爱亲”品牌签订部分推广服务合同的列表;证据材料6是爱亲投资公司在北京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公示信息;证据材料7是第8821145号和第12258408号商标注册证。爱亲投资公司以证据材料1证明信誉保证金就是加盟费或特许经营费,是获取特许经营资源的对价,在合同终止后不予返还;以证据材料2证明保证金就是加盟费;以证据材料3证明加盟管理费与加盟费不同。以证据材料4证明贾翠萍承认信誉保证金属于特许加盟费;以证据材料5证明爱亲投资公司为推广“爱亲”品牌付出大量成本,信誉保证金不是为了保证加盟商推广“爱亲”品牌;以证据材料6证明爱亲投资公司并未隐瞒行政处罚的事实;以证据材料7证明爱亲投资公司拥有“爱亲”系列商标。
贾翠萍对于上述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证据材料1—3、5—7均超过举证期限。其他法院的判决不是裁判依据,且与本案无关。
贾翠萍在二审期间并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贾翠萍与爱亲投资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第9条约定:“1、甲乙双方均确认,签署本合同前已就相关问题和合同全部条款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和协商,并已阅读及明了本合同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本合同签署时,乙方已经明知其签署本合同并成为甲方经销商,所需面临的各种商业风险,并自愿独立承担该等风险和/或相关责任。2、双方确认任何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提供的其他资料、说明性文件,都不是合同条款,如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时,不得作为处理纠纷依据使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本合同约定,甲方的宣传资料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另查二:贾翠萍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爱亲母婴生活馆加盟政策手册》《展会加盟指南》及《加盟指南》均含有一张爱亲母婴生活馆加盟政策的表格,该表格中记载的内容除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中记载的内容外,还记载有“三免一返:免品牌使用费、免加盟管理费、免人员培训费,缴纳的信誉金按季度返还”等内容。
本院认为:
本案中,贾翠萍与爱亲投资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续约合同》约定了爱亲投资公司同意贾翠萍加入其“爱亲”母婴生活馆经营体系,爱亲投资公司授权贾翠萍使用“爱亲”系列注册商标以及爱亲投资公司对贾翠萍的进货渠道、销售定价、开店选址等经营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等内容。相关合同内容符合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遵循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等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故一审判决认定贾翠萍与爱亲投资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续约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并无不当,各方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涉案《合同》《续约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本案二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爱亲投资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违约行为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贾翠萍主张,爱亲投资公司使用“AQIN爱亲”?粉红色图文组合商标“中国母婴生活馆领导品牌”“CCTV.COM央视网区域博览年度上榜品牌”等内容,构成虚假宣传、恶意欺诈。对此本院认为,爱亲投资公司在涉案《合同》《续约合同》中许可贾翠萍使用的是其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的第8821145号“爱亲”商标,而非“AQIN爱亲”商标。故爱亲投资公司使用“AQIN爱亲”的行为并不会对贾翠萍的合同权利造成损害。此外,即使爱亲投资公司使用的上述有关内容属于虚假夸大,该等行为并非履行涉案合同的履约行为,贾翠萍亦未证明爱亲投资公司该等行为违反合同的相关约定,故贾翠萍据此主张爱亲投资公司违约,缺乏依据,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贾翠萍主张,一审法院遗漏查明爱亲投资公司供货是否已经取得第三方合法授权的事实。对此本院认为,爱亲投资公司在涉案《合同》《续约合同》中许可贾翠萍使用的是其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的第8821145号“爱亲”服务商标,而非商品商标。故爱亲投资公司向贾翠萍提供其他品牌的商品并不违背涉案《合同》《续约合同》的本意,亦符合母婴类商店的通常经营模式。而涉案《合同》《续约合同》并未约定爱亲投资公司提供给贾翠萍的商品需要取得第三方的合法授权,故该项事实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未查明该项事实并不构成漏审。贾翠萍据此主张爱亲投资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缺乏依据,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贾翠萍主张,一审法院对于爱亲投资公司原办公场所照片、李嫔与余果电话录音及余果名片未予采信是错误的。对此本院认为,贾翠萍并无证据证明上述照片反映了涉案《合同》《续约合同》签订及履行期间爱亲投资公司的办公环境,而上述电话录音的双方均非本案的当事人,在爱亲投资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此外,贾翠萍提交原办公场所照片、李嫔与余果电话录音及余果名片的证明目的是爱亲投资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如前所述,该行为并非履行涉案合同的履约行为,贾翠萍亦未证明爱亲投资公司该等行为违反合同的相关约定,故贾翠萍据此主张爱亲投资公司违约,缺乏依据,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爱亲投资公司主张,本案中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变更的信息,无需向贾翠萍披露,爱亲投资公司并未隐瞒行政处罚信息,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本案中,涉案《合同》中并无爱亲投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约定,故爱亲投资公司也就不存在不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之可能,从而不具备承担违约责任之前提。故贾翠萍以爱亲投资公司未向其披露行政处罚等重大变更信息为由主张爱亲投资公司违约并要求其依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见,特许人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虽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意味着该行为不具有可责性。被特许人仍可以依据前述规定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规范特许经营活动。
二、爱亲投资公司是否应当全额退还贾翠萍“信誉保证金”及品牌运营服务费
本案中,贾翠萍同意一审判决关于涉案合同中约定的“信誉保证金”属于履约保证金的认定,主张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贾翠萍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爱亲投资公司理应全额退还。爱亲投资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涉案合同中约定的“信誉保证金”属于加盟费或特许经营费,鉴于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贾翠萍要求返还该笔费用没有法律依据。由此可知,涉案合同中约定的“信誉保证金”的性质直接决定着爱亲投资公司是否应当全额退还贾翠萍该笔费用,本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涉案合同中约定的“信誉保证金”的性质展开分析。
(一)关于涉案合同解释的规则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和方法,主要包括如下几种:(1)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文义解释);(2)综合合同全文进行理解(整体解释);(3)斟酌合同签订时的情形及资料,如协商过程、往来文件和合同草案等(目的解释);(4)考虑交易习惯。司法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往往对合同内容作出不同解释。因此,法院欲查明案件事实,就必须努力探求双方在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就需要正确地运用合同解释规则。
合同的解释,通常首先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即通过对合同所使用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文义解释也具有一定的弊病,其往往拘泥于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由于语言本身的局限性、当事人驾驭语言能力的限制或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具体情境等原因,如单纯地依靠合同所使用的个别词句常不能推导出当事人的真意,这就需要法院运用整体解释的规则来解释合同。所谓整体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与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及所处地位的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当事人用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语言文字,由合同的全部条款形成了一个整体,而并非彼此毫无联系的词语的简单排列。如果不将争议的条款或词句与上下文中的其他条款或词句联系起来,从整体上进行解释,而是孤立地去解释该争议条款或词句的意思,有时就很难正确、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由此可知,特许经营费的实质是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对价,只要能构成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对价,就属于特许经营费,而无论其在合同中使用的名称以及支付方式如何。本案中,关于“信誉保证金”的性质,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其通常应当被理解为促进涉案《合同》履行而支付的保证金,但鉴于爱亲投资公司对该解释不予认可且涉案《合同》中多处条款中出现“信誉保证金”概念,再考虑到实践中加盟费或特许经营费用名目繁多的状况,本院认为对涉案《合同》中“信誉保证金”性质的认定应当坚持整体解释的原则,即应当把涉案《合同》的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与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及所处地位的总体联系上,深入探讨涉案《合同》中约定的“信誉保证金”性质。
(二)关于涉案《合同》中“信誉保证金”的性质。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中的“信誉保证金”应当解释为加盟费或特许经营费,而不应当解释为履约保证金。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如前所述,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许经营费用的实质是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对价。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爱亲投资公司授权贾翠萍使用“爱亲”系列注册商标以及爱亲投资公司对贾翠萍的进货渠道、销售定价、开店选址等经营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涉案《合同》第2.2条约定,“乙方取得甲方授权的本合同项下市场经销权益,须向甲方交纳信誉保证金三万玖仟捌佰元,此款须一次性付清。”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信誉保证金”系贾翠萍(乙方)获取爱亲投资公司(甲方)相关市场经销权益的对价,故“信誉保证金”被解释为加盟费或特许经营费用显然更为恰当。
其二,根据涉案《合同》第3.9条、第4.6条约定,如果贾翠萍在合同有效期内未达到年度销售任务或者违反店铺选址要求等约定时,爱亲投资公司将不予退还“信誉保证金”余额。但第3.9条、第4.6条并没有约定如果贾翠萍在合同有效期内达到年度销售任务且遵守店铺选址要求等情形下,“信誉保证金”是否退还以及如何退还等问题。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第3.9条、第4.6条约定的前述内容并不当然意味着如果贾翠萍在合同有效期内达到年度销售任务且遵守店铺选址要求等情形下,爱亲投资公司就必然应当退还贾翠萍“信誉保证金”,对该问题的解答需要结合涉案《合同》第7条的约定展开。
涉案《合同》第7条的名称即为“信誉保证金返还及计算方式”,其中第7.2条、第7.3条明确规定了“信誉保证金”返还的具体方式,即在双方合作期间,爱亲投资公司每季度按照贾翠萍的实际结算A类商品货款总额(首单货款除外)3%的比例结算返还,返完为止(续签合同时续返);如果双方合作提前终止的,未结清部分及所剩余额不予返还。综合涉案《合同》第7.2条、第7.3条约定的内容可知,“信誉保证金”在涉案《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返还完毕的,需通过不断续签合同的方式继续按季度返还,直至返还完毕为止;而在“信誉保证金”返还完毕之前,如果被特许人与特许人的合作已经终止的,被特许人将无权获得未返还完毕的“信誉保证金”余额。进而言之,涉案《合同》第7.2条、第7.3条实际上是爱亲投资公司为鼓励被特许人与其长期合作而在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利益返还机制,其根本目的在于促使被特许人在涉案《合同》期满后仍能与其续约,并通过销售更多货品而获得特许人返还更多的“信誉保证金”。假设允许涉案《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的被特许人均能获得未返还完毕的“信誉保证金”余额,则第7.2条中约定的“续签合同时续返”将被完全架空,第7.2条、第7.3条中约定的“信誉保证金”返还机制将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变得毫无意义。因此,综合分析涉案《合同》第3.9条、第4.6条、第7.2条、第7.3条等条款可推知,如果贾翠萍在合同有效期内达到年度销售任务且遵守店铺选址要求等情形下,爱亲投资公司并不是全额退还其“信誉保证金”,而是按照涉案《合同》第7.2条、第7.3条约定的方式返还。
其三,涉案《合同》第7.1条约定:“为确保‘爱亲’母婴生活馆品牌顺利推广,加大‘爱亲’品牌在中国的营销力度,给经销商带来更多销售利润,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约定。”对此本院认为,从涉案《合同》第7.1条的约定中并不能解读出“信誉保证金”具有履约保证的性质。理由在于,涉案《合同》第7条的名称即为“信誉保证金返还及计算公式”,第7.1条约定在第7.2条、第7.3条约定的“信誉保证金”的具体返还方式之前,实际上是强调“为了确保‘爱亲’母婴生活馆品牌顺利推广,加大‘爱亲’品牌在中国的营销力度,给经销商带来更多销售利润”,贾翠萍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应当履行向爱亲投资公司支付“信誉保证金”的义务。由此可知,负责推广“爱亲”母婴生活馆品牌及加大“爱亲”品牌在中国的营销力度工作的行为及责任主体为爱亲投资公司,贾翠萍在交纳“信誉保证金”后,将成为“爱亲”品牌推广和营销活动的受益者。这进一步佐证了“信誉保证金”作为加盟费或特许经营费的性质,其实际上是贾翠萍获取爱亲投资公司相关特许经营资源的对价,也是爱亲投资公司获得推广“爱亲”母婴生活馆品牌及加大‘爱亲’品牌在中国的营销力度工作的资金来源。
其四,关于爱亲投资公司的相关宣传材料的内容及其证明力问题。根据涉案《合同》第9.1条、第9.2条的约定,本院认为,爱亲投资公司印制和发放的、吸引他人加盟特许经营项目的宣传材料仅是要约邀请,其要约邀请内容并非针对贾翠萍这一特定主体,爱亲投资公司的相关宣传资料内容与涉案《合同》不一致的,以涉案《合同》为准,宣传资料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约束力。但鉴于爱亲投资公司认可相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故该宣传材料仍可作为解释涉案《合同》含义及探求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佐证。本案中,爱亲投资公司的相关宣传材料中虽有“免收加盟管理费”的内容,但其在该宣传材料中同时列明了“缴纳的信誉金按季度返还”。对照涉案《合同》内容可知,该宣传材料的内容与涉案《合同》中的约定并不矛盾,其中记载的“缴纳的信誉金按季度返还”与涉案《合同》第7条的约定是一致的,“信誉金”即为涉案《合同》中的“信誉保证金”。对此本院认为,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加盟管理费”并不当然等同于“加盟费”。根据相关宣传材料记载的内容并不能解读出爱亲投资公司曾对加盟商宣传免收“加盟费”,亦不能解读出涉案《合同》到期后爱亲投资公司承诺全额返还加盟商“信誉保证金”。相反,相关宣传材料中记载的“缴纳的信誉金按季度返还”进一步佐证了涉案《合同》第7条中约定的“信誉保证金”返还方式更符合双方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定涉案《合同》中约定的“信誉保证金”属于贾翠萍利用爱亲投资公司相关特许经营资源的对价,在性质上应属于加盟费或特许经营费。涉案《合同》到期终止后,鉴于贾翠萍已经实际利用了爱亲投资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其无权要求爱亲投资公司返还其已经支付的“信誉保证金”。因此,爱亲投资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品牌运营服务费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在《续约合同》履行完毕后,贾翠萍无权要求爱亲投资公司返还品牌运营服务费,故贾翠萍关于爱亲投资公司返还品牌运营服务费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贾翠萍是否存在相关违约行为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贾翠萍主张,贾翠萍使用的是“加盟商协同商务管理系统”而非“联网销售软件”,爱亲投资公司无权要求贾翠萍支付软件维护费。对此本院认为,贾翠萍称“加盟商协同商务管理系统”并非“联网销售软件”,但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向爱亲投资公司要求其提交“联网销售软件”,不符合常理。经勘验显示爱亲投资公司向贾翠萍提供了计算机软件“协同管理”系统,且贾翠萍在合同期内使用了该软件。因此,贾翠萍应当依约向爱亲投资公司支付软件维护费1200元并应当赔偿爱亲投资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贾翠萍主张一审法院依据涉案《续约合同》确定的信誉保证金30%的违约金过高。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贾翠萍未依据涉案《续约合同》支付软件维护费,构成违约,应当依照涉案《续约合同》的约定向爱亲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但《续约合同》约定的信誉保证金30%的违约金为11940,显然过分高于爱亲投资公司因贾翠萍未支付1200元软件维护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在贾翠萍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本院应予以适当减少。鉴于贾翠萍并未举证证明爱亲投资公司的实际损失,爱亲投资公司亦未就实际损失进行说明。故本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将违约金数额酌情调整至1000元。一审法院依据涉案《续约合同》约定确定贾翠萍应当承担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部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爱亲投资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30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30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贾翠萍支付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一千元;
四、驳回贾翠萍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9元,由贾翠萍负担(已交纳1172元,剩余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272元,由贾翠萍负担(已交纳128.5元,剩余114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刚
审 判 员 杨洁
审 判 员 章瑾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倩
书 记 员 汪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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