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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辖终377号

裁判日期:2018-03-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宏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32号厂内第1幢自编2D08,法定代表人:陈伊凡,股东:胡凯、陈伊凡,已于2018年6月11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宏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酷美乐购”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广州宏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和“酷美乐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宏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32号厂内第1幢自编2D08。
  法定代表人:陈伊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林,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委托代理人:黄树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祝阶,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宏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因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47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宏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被上诉人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被上诉人应向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广州宏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32号厂内第1幢自编2D08,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育周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马健中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玮瑶

  • 广州宏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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