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5民初21112号
裁判日期:2017-04-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郑州贝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注册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玉凤路沈庄新城社区361号1号楼1-29层写字楼2901号,法定代表人:张深宝,股东:王长川、张深宝、李宏梅,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品牌策划,企业形象设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郑州贝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渔面之缘”第23459128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但郑州贝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渔面之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郑州贝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玉凤路沈庄新城社区361号1号楼1-29层写字楼2901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福。
委托代理人杨光,山东诚功(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郑州贝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6年5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联盟经营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款项,原告也在培训等方面履行了相关义务,双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后,被告委托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6月24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律师函》一份,以无法变更合同签约主体、无法更改合同内容、未开具发票为由解除双方所签合同。原告认为被告解除合同的通知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对此有异议,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2016年6月24日关于解除双方《联盟经营合同书》的通知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州贝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间关于签订的《联盟经营合同》的纠纷,被告刘伟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对本案中诉争的解除合同通知以及《联盟经营合同书》的效力进行了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诉讼的当事人与前诉一致,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已构成重复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贝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郑州贝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巩大振
人民陪审员 吴桂英
人民陪审员 谢丽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