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3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2017-07-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福州星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4日,注册地址为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北路8号龙华花园二区23座2梯203室,而非福鼎市太姥山镇云天花园,法定代表人:雷进秀,股东:郑思铭、雷进秀、黄益安,已于2018年7月17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3月31日福州星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雷进秀,股东郑思铭、雷进秀、黄益安没有注册“E商网”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福州星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E商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贾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福州星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凤城镇宏宇花园3号楼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雷进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琦与被告福州星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琦担负。
审判员 张永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师 旭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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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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