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2执61号
裁判日期:2016-01-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东侧石景山游乐园塞纳左岸风情街25-27号,法定代表人:王俊霞,股东:姚建锋、王俊霞,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投资咨询;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厨房用品、卫生间用具;餐饮服务(不含烧烤、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7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鱼一哥”第11719460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鱼一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郑淑丽,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3号3.4号楼3-1幢2层。
负责人邓秦军,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1194号裁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万七千七百二十四元九角八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 陈海川
执 行 员 周 晗
执 行 员 姜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