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2执异90号
裁判日期:2016-07-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东侧石景山游乐园塞纳左岸风情街25-27号,法定代表人:王俊霞,股东:姚建锋、王俊霞,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投资咨询;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厨房用品、卫生间用具;餐饮服务(不含烧烤、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7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鱼一哥”第11719460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鱼一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郑淑丽,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北京新丰汽车驾驶学校院内6号-1。
负责人邓秦军。
被申请追加人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东侧石景山游乐园塞纳·左岸风情街25-27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霞。
郑淑丽依据生效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1194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本院立(2016)京02执61号案件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郑淑丽向本院申请追加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香情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郑淑丽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郑淑丽申请撤回追加味香情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淑丽撤回追加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小华
审判员 侯成成
审判员 连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苏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