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2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6-03-3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东侧石景山游乐园塞纳左岸风情街25-27号,法定代表人:王俊霞,股东:姚建锋、王俊霞,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投资咨询;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厨房用品、卫生间用具;餐饮服务(不含烧烤、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7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鱼一哥”第11719460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鱼一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郑淑丽,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3号3.4号楼3-1幢2层。
负责人邓秦军,经理。
郑淑丽申请执行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仲裁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六万七千七百二十四元九角八分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名下财产人民币二万四千九百九十五元一角八分,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郑淑丽。因被执行人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债权人民币四万二千七百二十九元八角及利息未予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淑丽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1194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 陈海川
执 行 员 周 晗
执 行 员 姜 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