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执1897号
裁判日期:2017-04-24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东侧石景山游乐园塞纳左岸风情街25-27号,法定代表人:王俊霞,股东:姚建锋、王俊霞,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投资咨询;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厨房用品、卫生间用具;餐饮服务(不含烧烤、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7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鱼一哥”第11719460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鱼一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付力彦,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执行人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3号3.4号楼3-1幢2层。
关于申请人付力彦与被执行人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丰民(商)初字第19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确认付力彦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已于2014年4月22日解除;二、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付力彦投资费用136610元;三、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付力彦损失47400元。权利人付力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于2017年3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在候禹处应收租金和收入,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付力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付力彦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7)京0106执18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郭翠翠
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