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3459号
裁判日期:2015-04-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休闲园8号中福6号楼201室,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新宫8号院中福丽宫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运炼,股东:黄文海、黄运超、黄运炼,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通讯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虽已注册“益加益”第7类榨油机商品商标,但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和“益加益”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园8号中福6号楼201号。
被告闫君,男,35岁。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起诉被告闫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故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筠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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