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2017-07-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济南尚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17层1707室,法定代表人:乔金田,股东:柳玉伸、张瑞、闫智翔、乔金田,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国内广告业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平面设计;食品加工技术咨询及转让;仓储服务(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厨房用具、酒店设备、纸盒包装制品、日用品、玩具、服装、塑料包装制品、食品的批发、零售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注册“最高鸡密”第27056314号第43类自助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3月27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最高鸡密”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牛洪芝,女,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华,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乔金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正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高青县,系该公司售后部建店经理。
原告牛洪芝与被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洪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牛洪芝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审 判 员 庄辛晓
代理审判员 李光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