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5行审9号
裁判日期:2018-03-2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永大路1号院16号楼1层103室,法定代表人:余建华,股东:张亚红、余建华,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文具用品、服装、鞋帽、家庭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建筑材料。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奥拓莱斯”第11336228号第9类遥控装置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广州奥莱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亚红,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和“奥拓莱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市场路东。
法定代表人高建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商旭,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石青云,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大路1号院16号楼1层103室。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工商兴处字[2017]第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因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通过公司网站、宣传册、宣传材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和商标注册证对公司形象和销售的商品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对外宣传,并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20日实施冒用他人厂名的行为。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调查,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另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剩余的“奥拓莱斯智能自动车衣”商品(智能车衣至尊版)18台;2、没收违法所得1210560元;3、罚款1368000元。
因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京工商兴处字[2017]第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778560元以及没收剩余的“奥拓莱斯智能自动车衣”商品(智能车衣至尊版)18台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对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工商兴处字[2017]第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申请执行的京工商兴处字[2017]第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媛媛
人民陪审员 闫占芳
人民陪审员 田文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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