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27551号
裁判日期:2015-06-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塞纳印象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2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孙辉,股东:丁玉杰、王凯、孙辉,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零售工艺品(不含文物)、针纺织品、体育用品(不含弩)、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文化用品;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策划;文艺创作;零售食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塞纳印象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04年6月9日申请注册“木槿花”第4110999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7月19日商标仍未续展。3、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塞纳印象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木槿花”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北京塞纳印象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木槿花”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向荣。
被告北京塞纳印象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21号楼3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丁玉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荣与被告北京塞纳印象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荣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向荣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向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向荣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员 巫霁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