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674号
裁判日期:2014-12-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恒尚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北京建设大学办公行政楼6层6112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北京建设大学科教楼6112室,法定代表人:史祥明,股东:史祥明、崔亮亮,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建筑物清洁服务;修理家用电器;销售:建筑材料、厨房用具、卫生用品、家具、灯具、小饰品、文化用品、工艺品、玩具、金属材料、电子产品、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华威阳光”第11类电热水器商品商标,但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华威阳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林祺湛。
被告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特1号(同安公寓)1栋1单元14层2、3、4室。
负责人秦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振(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祺湛诉被告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祺湛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祺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祺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155元由原告林祺湛负担。
代理审判员 易 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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