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2民初37939号
裁判日期:2017-11-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香山联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2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21号楼15层1502号,法定代表人:丁为,股东:王慧、丁为,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网上经营、零售食品添加剂、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针纺织品、家用电器、照相器材、电子产品、珠宝首饰、服装、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医疗器械Ⅱ类(助眠器、血糖仪及试纸、助听器、体温计、血压计、电动牵引装置、防打鼾器、颈椎固定带、磁疗器具、制氧机、手提式氧气吸入器、手动轮椅车、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医用口罩、医用无菌纱布);教育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零售食品;零售医疗器械Ⅲ类(注射器、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香山联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5076962号第43类快餐馆服务商标为“香香暴走鸡排”而非“暴走鸡排”,且截止2018年5月21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香山联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暴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新平,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陈志刚,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平,女,系陈志刚妻子。
被告:北京香山联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21号楼15层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C1Y60P。
法定代表人:丁为,总经理。
原告陈新平、原告陈志刚与被告北京香山联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陈新平、原告陈志刚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新平、原告陈志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新平、原告陈志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元,由原告陈新平、原告陈志刚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陈新平、原告陈志刚442元。
审判员 张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