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15684号
裁判日期:2017-12-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名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328-2号利尔达科技园6-1008室,法定代表人:朱瑞志,股东:郑群、朱瑞志,已于2016年11月21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名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瑞志,股东郑群、朱瑞志没有注册“名致”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名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名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杭州名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328-2号利尔达科技园6-1008室。
法定代表人:朱瑞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诉被告杭州名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旭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0元,由原告张旭负担。
审 判 员 周卫忠
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
人民陪审员 章银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