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2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2018-02-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佳伦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翔龙科源农业技术推广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银潭路38号1号厂房-1栋1层1室(12),而非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潭路38号时代创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延东,股东:杨军、孙延东,已于2015年9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酷米尼”第14154634号第12类电动自行车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香港康宝实业有限公司,而非武汉佳伦时代实业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孙延东,股东杨军、孙延东,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佳伦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和“酷米尼”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董吉辉。
被告:武汉佳伦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银潭路38号1号厂房-1栋1层1室(12)。
法定代表人:孙延东。
被告:孙延东。
被告:杨军。
本院审理原告董吉辉与被告武汉佳伦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孙延东、杨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吉辉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佳伦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孙延东、杨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吉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吉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董吉辉已预交),由原告董吉辉负担。
审 判 长 姜树山
人民陪审员 陈启芳
人民陪审员 辛汉华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