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7执586号
裁判日期:2017-10-1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市杰米杰妮服装有限公司前身为佛山市誉天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坑边马沙工业区自编19号二楼之一(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张生华,股东:叶峰、张生华,已于2018年9月25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杰米杰妮”第6715223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蔡汉波,而非佛山市杰米杰妮服装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叶峰,股东叶峰、李彪,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佛山市杰米杰妮服装有限公司和“杰米杰妮”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魏燕。
被执行人成都杰米杰妮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洋。
魏燕申请执行成都杰米杰妮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6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燕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4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0107民初86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 建
执行员 张绍忠
执行员 万 霖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