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民终11603号
裁判日期:2016-12-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市杰米杰妮服装有限公司前身为佛山市誉天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坑边马沙工业区自编19号二楼之一(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张生华,股东:叶峰、张生华,已于2018年9月25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杰米杰妮”第6715223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蔡汉波,而非佛山市杰米杰妮服装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叶峰,股东叶峰、李彪,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佛山市杰米杰妮服装有限公司和“杰米杰妮”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杰米杰妮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邵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敦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系成都杰米杰妮服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上诉人成都杰米杰妮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审法院向成都杰米杰妮服装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但其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冷 雪
审判员 毛 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宋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