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吴江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2015-07-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香磨五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常通路3号院1号楼1单元16层1601室,而非北京市朝阳区常通路长楹天街写字楼星座3栋16-17层,法定代表人:李丽萍,股东:王玺凯、李丽萍,经营范围为:销售食品。技术推广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易咨询;销售一类医疗器械、电子产品、日用品、工艺品、服装、鞋帽。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香磨五谷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香磨五谷”第31类坚果(水果)商品商标,但北京香磨五谷科技有限公司和“香磨五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忍恒。
被告北京香磨五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丽萍,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忍恒与被告北京香磨五谷科技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忍恒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忍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忍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陈忍恒负担。
审 判 员 徐荣荣
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
人民陪审员 张芹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魏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