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860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2017-11-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86号汇龙D座第4层4026-4035号,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周安江、陈琴,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通用机械设备销售;投资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投资管理服务;商标代理等服务;版权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丸茶一派”第25483513A号第30类茶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周安江、陈琴,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丸茶一派”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思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雪,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思朦与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刘思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思朦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史锋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汪 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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