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15682号
裁判日期:2017-12-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姚家路5号,法定代表人:唐磊,股东:郎胜、程碧霞、唐磊,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餐饮服务;饮品的研发;企业管理;企业形象及品牌设计;水电安装(除电力设备);房屋租赁;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机械设备上门维修。
原告:杨晓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孙镇,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姚家路5号。
法定代表人:唐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彩虹,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畅,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小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第三人:张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春诉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张小秋,第三人张雪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春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晓春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晓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杨晓春负担。
审 判 长 周卫忠
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
人民陪审员 叶 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盛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