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12067号
裁判日期:2018-01-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四川饰美佳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五路77号1栋2楼1号,法定代表人:王辉,股东:王辉、刘登忠,经营范围为:新材料研发、销售;销售:木材、木地板、纤维板、树脂复合板、镁铝曲板、石材、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涂面材料、家居饰品;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环保工程设计、施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亿博”第16201195号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四川饰美佳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刘登忠,而非四川饰美佳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四川饰美佳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亿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莉,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饰美佳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军,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明诉被告四川饰美佳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王金明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计1980元,由原告王金明承担。
审 判 长 郭 静
人民陪审员 薛 峰
人民陪审员 曾 英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蒲凌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