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晋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2015-05-2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碧双,股东:红瑞兴国际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庄碧双,经营范围为:生产针织布、服装(不含漂染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种)。(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虽于2000年8月15日申请注册“HOPERISE”第1729174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12月1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和“HOPERISE”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能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莉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庄碧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60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国土资源局、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96.47元,余款83708.53元尚未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吴莉婷到庭表示若本案暂时没有执行可能,可延长执限或者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文卿
执行员 杨白兰
执行员 施金满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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