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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狮执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2017-12-1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碧双,股东:红瑞兴国际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庄碧双,经营范围为:生产针织布、服装(不含漂染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种)。(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虽于2000年8月15日申请注册“HOPERISE”第1729174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12月1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和“HOPERISE”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黄清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片区,组织机构代码:73950620-2。
  法定代表人庄碧双,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清委与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2616号判决书,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清委款项570085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对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闽C×××××小型汽车办理查封登记,但未能予以扣押。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财产的拍卖款。现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尚有款项570085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因未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扣押并予以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清委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耿聪
审判员     洪彦伟
审判员     蔡芳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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