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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鲤民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2015-07-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碧双,股东:红瑞兴国际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庄碧双,经营范围为:生产针织布、服装(不含漂染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种)。(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虽于2000年8月15日申请注册“HOPERISE”第1729174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12月1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和“HOPERISE”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明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

被告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片区。
  法定代表人庄碧双。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校与被告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明校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校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校撤回对被告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1元,减半收取755.5元,由原告李明校负担,本院准予减交,按50元收取。

代理审判员 黄细芬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嘉锟

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书记员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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