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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辖终48号

裁判日期:2018-01-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七波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均禾大道自编2号401房,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代先锋,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总部管理。2、通过商标许可材料比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潮尚”第14043559号第26类头发装饰品商品商标注册人虽为韩国潮尚生活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但已于2016年11月28日正式许可给广州七波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商标使用许可期限为2016年11月28日至2025年8月6日。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七波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潮尚优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七波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代先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晓,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代理人:刘光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七波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2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七波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4日签订经销合同书,涉案合同实际履行地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县,被上诉人应向合同履行地汕头市潮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上诉人广州七波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汕头市潮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作了充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审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广州七波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育周
审 判 员   马健中
代理审判员   汪 东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车 莉

  • 广州七波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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