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章商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2014-05-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山东冠一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冠一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章丘市香港街二期1号楼525室,而非济南章丘香港街财富大厦A座6层,法定代表人:李东建,股东:李雷、李东建,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技术的研发、推广及技术转让;酒店管理及信息的咨询;餐饮服务技术的咨询;食品机械、炊具机械、餐具、陶瓷制品、服装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冠味至尊”第13558981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申请人为济南冠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山东冠一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李东建,股东李雷、李东建,且截止2015年11月19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山东冠一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和“冠味至尊”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尹科伟,男,生于1986年11月7日,汉族,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济南冠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郭涛,经理。
原告尹科伟与被告济南冠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科伟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科伟以与被告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科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尹科伟负担。
审判员 方晓艳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继芳